在2025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里,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石,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過分析近5年真題,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中分值占比高,且分值相對穩定,考核分數在16~23分左右,是區分考生水平的關鍵章節。
2025年注安法規第三章26個重要考點
考點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鐵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與輻射安全、⑦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適用《安全生產法》。
考點2:安全生產的方針及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考點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
①重大生產經營事由董事會決策的,董事長就是主要負責人。②一般情況下,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國內外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為一人,在異地或者國外,總經理(廠長)成為主要負責人。③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生病、學習等)時,其授權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全面工作。
考點4: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權利【★★】
①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②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③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④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監督無實權,維權建議提意見)
考點5:人民政府及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職責【★★】
①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②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考點6: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總結【★】
監管類型 | 行業范圍 | 地域范圍 | 監管部門 |
---|---|---|---|
綜合監管 | 各行各業 | 全國 |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 |
縣級以上 | 地方應急管理部門 | ||
專項監管 | 有關行業 | 全國 | 國務院各部委(城建、交通等) |
縣級以上 | 地方行業主管部門 |
考點7:主要負責人VS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 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
---|---|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
考點8: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①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②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③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考點9: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考點10:勞務派遣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
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單位關系 | 關系 | 備注 |
---|---|---|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 勞務派遣協議 | --- |
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 | 勞動合同 | 提供保險,發放工資和福利 |
用人單位--勞動者 | 提供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和培訓 | 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替代性 |
考點1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及竣工驗收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考點12: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①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③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考點1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①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②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考點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考點15:安全檢查和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考點16:交叉作業【★★★】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考點17:安全生產責任險【★★】
①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②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考點18: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①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③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④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⑤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考點19: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不得指定、推薦廠商或產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執法職權 | 內容 |
---|---|
現場檢查權 |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涉及技術、商業秘密也可查,但應保密) |
當場處理權 |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可以直接作出處罰的決定(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緊急處置權 |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
查封扣押權 |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直接查封扣押,不需要打報告)。 |
考點20: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①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②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工作證≠執法證);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③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考點21:強制停產的措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緊急情況下,才能直接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
考點22:國家應急能力建設/地方政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規定【★★】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考點23: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考點24:生產經營單位/政府事故發生后的報告與處置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救人不屬于故意破壞現場)。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考點25: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違法行為【★★】
①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③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考點26: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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