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1 分)
考點一、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體(結合下面的“法的效力層次圖”進行掌握)
法律形式 名稱特征 制定主體
憲法 憲法 全國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政法規 XX 條例 國務院
部門規章 XX 規定、辦法、細則 國務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XX 地方 XX 條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 XX 地 XX 規定、辦法、細則 地方人民政府
考點二、法的效力層次
考點三、法的沖突處理
1、同一機關制定
新法 > 舊法
特別法 > 一般法(普通法)
新的一般與舊的特別沖突 不用新的也不用特別的,由誰制定誰裁決
2、不同機關制定
上位法 >下位法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 國務院
提意見
A.國務院認為用地方性法規的,國務院裁決
B.國務院認為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裁決
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沖突
國務院裁決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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