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
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
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
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
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
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別注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分別為: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
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
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擬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組織
編制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
類別專業科目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擬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
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
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
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
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
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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