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起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第一負責人的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企業各級生產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要“對上級負責,對職工負責,對自己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與第一責任人 采集者退散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基本涵義是什么?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從制度上對各類人員和各職能部門對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并遵照執行。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縱向到底:從領導到一線職工的安全責任,橫向到邊: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
2.安全責任制與安全生產及企業發展的關系
責任心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的前提。
只有落實了安全責任制,其他安全規章制度才能落實,各類人員和各職能部門才能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共同努力搞好安全生產,才能避免安全工作職責不明、相互推諉。
只有搞好安全生產,企業發展才有保障。總局領導在講話中指出:安全生產領域的經濟損失每年2500億,是國民生產總值的2%,三峽工程的靜態投資2000億,西氣東輸投資1400億,這是從宏觀上進行比較。對于企業來說,一場事故就可能使企業瀕臨破產。因此,我們說,責任心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的前提,是企業發展的基礎。 來源:考試大
3.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對安全責任制有哪些基本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4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1963年3月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
確定了5項基本的制度:安全責任制、安措計劃、安全教育、安全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第一項就是安全責任制。其中,對企業各級領導的職責(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5同時)、職工遵章守紀、安全機構及安全干部的職責、班組兼職安全員的配備、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等方面作了規定。這是最早的有關安全責任制的法規。
1997年9月11日,原勞動部頒布了《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有關部門(行業)與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作了規定,同時,對群眾(工會)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社會監督也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