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理論
第一節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
(一)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二)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安全科學的一個分支。所謂安全生產管理,就是針對人們生產過程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是,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盡量避免生產過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損失。安全生產管理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作業環境和條件管理等。
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對象是企業的員工,涉及到企業中的所有人員、設備設施、物料、環境、財務、信息等各個方面。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策劃、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生產檔案等。
二、事故、事故隱患、危險、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
(一)事故
綜合來講,在生產過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亡、職業傷害、財產損失的意外事件。
按照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將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等。
(二)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義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危險
根據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從危險的概念可以看出,危險是人們對事物的具體認識,必須指明具體對象,如危險環境、危險條件、危險狀態、危險物質、危險場所、危險人員、危險因素等。
一般用風險度來表示危險的程度。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風險用生產系統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給出,即:R=f(F,C)
式中R——風險;
F——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C——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四)海因里希法則
這個法則是1941年美國的海因里希從統計許多災害開始得出的。當時,海因里希統計了55萬件機械事故,其中死亡、重傷事故1 666件,輕傷48 334件,其余則為無傷害事故。從而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在機械事故中,傷亡、輕傷、不安全行為的比例為l:29:300,國際上把這一法則叫事故法則,見圖l-l。這個法則說明,在機械生產過程中,每發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產生人員傷害,29件造成人員輕傷,1件導致重傷或死亡。
對于不同的生產過程,不同類型的事故,上述比例關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這個統計規律說明了在進行同一項活動中,無數次意外事件,必然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事故法則說明,要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必須減少和消除無傷害事故,要重視事故的苗頭和未遂事故,否則終會釀成大禍。
(五)危險源
從安全生產角度,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根據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即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源是指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包括生產過程中各種能量源、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第一類危險源決定了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發生事故后果越嚴重。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廣義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環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類危險源決定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它出現越頻繁,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六)重大危險源
廣義上說,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就是重大危險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對重大危險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當單元中有多種物質時,如果各類物質的量滿足式(1—2),就是重大危險源。
n
∑qi/Qi≥1(1—2)
i=1
式中gi——單元中物質i的實際存在量;
Qi——物質i的臨界量;
N——單元中物質的種類數。
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 8218--2009)標準(見附錄一)中,表1將容易引發事故的78種化學品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歸類,劃分為爆炸品,易燃氣體、毒性氣體,易燃液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6大類9小類,給出了78種典型危險化學品屬于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表2給出了其他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6大類9小類屬于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
三、安全、本質安全
(一)安全
安全,泛指沒有危險、不出事故的狀態。漢語中有“無危則安,無缺則全”;安全的英文為。safety,指健康與平安之意;梵文為sarva,意為無傷害或完整無損;《韋氏大詞典》對安全定義為“沒有傷害、損傷或危險,不遭受危害或損害的威脅,或免除了危害、傷害或損失的威脅”。
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即安全生產,指的是“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
工程上的安全性,是用概率表示的近似客觀量,用以衡量安全的程度。
系統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認為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危險性是對安全性的隸屬度;當危險性低于某種程度時,人們就認為是安全的。安全工作貫穿于系統整個壽命期間。
(二)本質安全
本質安全是指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含有內在的能夠從根本上防止發生事故的功能。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失誤一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誤,也不會發生事故或傷害,或者說設備、設施和技術工藝本身具有自動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功能。
(2)故障一安全功能。指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還能暫時維持正常工作或自動轉變為安全狀態。
上述兩種安全功能應該是設備、設施和技術工藝本身固有的,即在它們的規劃設計階段就被納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補償的。
本質安全是安全生產管理預防為主的根本體現,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境界。實際上,由于技術、資金和人們對事故的認識等原因,目前還很難做到本質安全,只能作為我們的奮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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