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礎土方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過1.5m的溝槽和深度超過5m(含)的土方工程。
(一)懸臂式支護結構過大,內傾變位。可采用坡頂卸載,樁后適當挖土或人工降水、坑內樁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設撐、錨結構等方法處理。為了減少樁后的地面荷載,基坑周邊應嚴禁搭設施工臨時用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土方,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機具和車輛。施工機具不得反向挖土,不得向基坑周邊傾倒生活及生產用水。
(二)有內撐或錨桿支護的樁墻發生較大的內凸變位。要在坡頂或樁墻后卸載,坑內停止挖土作業,適當增加內撐或錨桿,樁前堆筑砂石袋,嚴防錨桿失效或拔出。
(三)基坑發生整體或局部土體滑塌失穩。應在有可能條件下降低土中水位和進行坡頂卸載,加強未滑塌區段的監測和保護,嚴防事故繼續擴大。
(四)未設止水幕墻或止水墻漏水、流土,坑內降水開挖造成坑周邊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邊建筑物傾斜、地下管線斷裂等。應立刻停止坑內降水和施工開挖,迅速用堵漏材料處理止水墻的滲漏,坑外新設置若干口回灌井,高水位回灌,搶救斷裂或滲漏管線,或重新設置止水墻,對已傾斜建筑物進行糾傾扶正和加固,防止其繼續惡化。同時要加強對坑周地面和建筑物的觀測,以便繼續采取有針對性的處理。坑外也可設回灌井、觀察井,保護相鄰建筑物。 來源:www.examda.com
(五)樁間距過大,發生流砂、流土,坑周地面開裂塌陷。立即停止挖土,采取補樁、樁間加擋土板,利用樁后土體已形成的拱狀斷面,用水泥砂漿抹面(或掛鐵絲網),有條件時可配合樁頂卸載、降水等措施。
(六)設計安全儲備不足,樁入土深度不夠,發生樁墻內傾或踢腳失穩。應停止基坑開挖,在已開挖而尚未發生踢腳失穩段,在坑底樁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壓,同時對樁頂適當卸載,再根據失穩原因進行被動區土體加固(采用注漿、旋噴樁等),也可在原擋土樁內側補打短樁。
(七)基坑內外水位差較大,樁墻未進入不透水層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內降水引起土體失穩。停止基坑開挖、降水,必要時進行灌水反壓或堆料反壓。管涌、流砂停止后,應通過樁后壓漿、補樁、堵漏、被動區土體加固等措施加固處理。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八)基坑開挖后超固結土層反彈,或地下水浮力作用使基礎底板上凸、開裂,甚至使整個箱基礎上浮,工程樁隨底板上拔而斷裂以及柱子標高發生錯位。在基坑內或周邊進行深層降水時,由于土體失水固結,樁周產生負摩擦下拉力,迫使樁下沉,同時降低底板下的水浮力,并將抽出的地下水回灌箱基內,對箱基底反壓使其回落,首層地面以上主體結構要繼續施工加載,待建筑物全部穩定后再從箱基內抽水,處理開裂的底板后方可停止基坑降水。 來源:考試大
(九)在有較高地下水的場地,采用噴錨、土釘墻等護坡加固措施不力,基坑開挖后加固邊坡大量滑塌破壞。停止基坑開挖,有條件時應進行坑外降水。無條件坑外降水時,應重新設計、施工支護結構(包括止水墻),然后方可進行基坑開挖施工。
(十)因基坑土方超挖引起支護結構破壞。應暫時停止施工,回填土或在樁前堆載,保持支護結構穩定,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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