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露天堆放
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器材可以臨時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堆放場應選擇安全地方,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煙火,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②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帳篷。
③嚴禁雷管與炸藥混放。炸藥堆與雷管的距離不得小于25m。
●作業地點臨時堆放
運到作業面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標以醒目的標志(白天掛紅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掛紅燈)。炸藥、雷管不得混放,起爆體不得和炸藥混放,堆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大爆破時,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炸藥量。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禁止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內并加鎖。
(2)爆破器材的運輸
●企業外部運輸
在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應注意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設備、裝卸、行駛等幾個方面。來源:www.examda.com
①爆炸物品運輸證。由收貨單位憑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寫明爆破器材品名,數量及起運、運達地點,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運達后,收貨單位或購買單位應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進出口爆破器材的運輸,托運單位應憑兵器工業部批準的文件和外貿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貿易許可證,向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的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
在市內短途運輸爆破器材時。可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公安局,嚴格執行運輸安全規定。
②運輸設備。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機動船船艙不得有電源,對蒸汽管進行可靠的隔熱。底板和艙壁無縫隙,艙口關嚴,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汽車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并在車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用于運輸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寒冷地區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拖拉機或三輪車運輸可根據國標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和《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綜合考慮。
畜力車運輸時,車輛安裝制動閘,運雷管車輛要有防震裝置。使用經過訓練的牲口,車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③裝卸。裝卸爆破器材應盡量在白天進行,有專人在場監督,并應該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裝卸地點,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懸掛紅旗和警標,夜間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裝卸爆破器材的車站、碼頭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應當遠離市中心區和人口稠密區。雷雨天氣禁止裝卸爆破器材。從生產廠或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必須完整無損。
④行駛。裝爆破器材的車(船)必須有人押運,不許非押運人員搭乘,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并設危險標志。同時,不同交通工具運輸行駛過程,有不同的安全規定,要嚴格執行。
●往不同爆點運炸藥
①用汽車、馬車運輸時,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②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不在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間運輸,不在井口房和井下車場停留,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共罐乘坐;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超過車廂邊緣;運輸硝化甘油炸藥和雷管時,不超過兩層,且中間須鋪軟墊;用罐籠運輸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其升降速度不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③用電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列車前后掛“危險”標志,用未裝爆破器材的車箱把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或裝雷管的車箱與裝其他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運輸炸藥和雷管,車內應鋪墊,行駛速度不超過2m/s;運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必須斷電。
④用汽車在斜坡道運輸爆破器材,車頭車尾分別安裝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禁止在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運輸,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在巷道中間行車,會車時讓車,應靠邊停車。
⑤人工搬運爆破器材: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亂丟亂放;炸藥、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在井下或夜間,應隨身攜帶完好的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一人一次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不得超過10kg,拆箱(袋)搬運炸藥不得超過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二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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