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質和危險環境
(一)、危險物質
爆炸危險物質分為以下三類:
I類;礦井甲烷;
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氣、薄霧;
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爆炸性氣體、蒸氣按引燃溫度分為6組(表1—11)、。爆炸性粉塵、纖維按引燃溫度分為3組(表1—12)、。
爆炸性氣體、蒸氣接最小點燃電流比和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分為ⅡA級、Ⅱ B級、ⅡC級。
爆炸性粉塵、纖維按其導電性和爆炸性分為ⅢA級和ⅢB級。
(二)、危險環境
1.氣體、蒸氣爆炸危險環境
(1)、0區。指正常運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除了裝有危險物質的封閉空間(如密閉的容器、貯油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外,很少存在0區。
(2)、1區。指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預計周期性出現或偶然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
(3)、2區。指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即使出現也只可能是短時間偶然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
2.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環境
(1)、10區。指正常運行時連續或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
(2)、 11區。指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正常運行時短時間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
3.火災危險環境
火災危險環境分為21區、22區和23區,分別是有可燃液體、可燃粉體或纖維和可燃固體存在的火災危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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