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9月3日原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一、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基本要求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需要,決定實施的一項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X121-F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一項新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為了鼓勵和發展專業技術的社會化中介服務,國家先后實施了律師、會計師、建造師等一系列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但在安全生產領域長期沒有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隨著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管理的進步,急需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安全專業技術服務人員。為了發揮社會中介服務的作用,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填補安全生產領域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的一項空白,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科技進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依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并經注冊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或者委托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有權依法從事相關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業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然,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違規從事業務活動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國家不僅要鼓勵、支持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同時也要依法規范和監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體系。對于注冊安全工程師中介服務機構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相關業務的合法性、規范性,注冊安
全工程師管理機構要實行嚴格管理。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二)適用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適用范圍包括兩類: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是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是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英文譯稱為CertifiedSafetyEngineer。”注冊安全工程師是專業技術人員,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專業技術人員,如高級工程師等。注冊安全工程師必須滿足兩項基本條件:一是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二是經注冊。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五)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一)考試制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二)報考管理
1.報考條件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的。、
2.涉外人員的報考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規定要求的,也可以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三)資格證書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
(一)注冊制度
1.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登記制度
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登記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注冊登記后方可執業。未經注冊,不得執業。
2.注冊管理機構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二)申請注冊的條件、審查
1.申請注冊的條件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
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4)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2.注冊的審查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3.注冊的有效期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持續。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2006年l2月22日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定為3年,并按此執行)。
(三)注冊的變更和注銷
1.注冊的變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依據此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中介機構時,必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變更手續。未履行變更手續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再執業。
2.注冊的注銷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1)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3)受刑事處罰的。
(4)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5)同時在兩個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的。
應明確兩點:一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其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二是注冊管理機構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告。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職責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業務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注冊妥全工程師的權利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權利: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3.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4.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5.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6.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義務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3.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4.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5.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執業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法律責任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違規執業的法律責任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2.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3.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4.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6.與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安全技術報告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承擔的賠償責任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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