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節 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本內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規范
規范一般可以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區別:
(1)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則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規范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于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只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出現,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處理是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范這3個組成部分密切聯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個部分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
(三)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于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構成法的基礎。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1.關于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外國人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國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該地區有效,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五)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六)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我國社會主義法屬于成文法范疇。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3.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而對法的分類。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關系的要求,如所有權、債權等,通常表現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對自己權利予以支持的過程中行為方式,這種權利和義務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證主體在實際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權利得以實現。因此,實體法和程序法也被稱為主法和助法。
4.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這是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關系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效力次于憲法。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圍所作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從時間效力看,適用于非常時期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法、戰時實施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平時的法律為一般法。從對人的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公民的為一般法。從調整對象看,適用于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一般調整對象的法律為一般法。
二、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內容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容十分豐富,涉及到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體現在立法、執法和守法3個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的體系、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等內容。
(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當。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
(6)權責統一。
(二)社會主義法治
1.社會主義法治的含義
社會主義法治有3層含義:
(1)社會主義法治泛指立法、執法和守法。
(2)社會主義法治專指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法治專指法律、制度時,常稱其為法制。這是一種狹義上的法治概念。
(3)社會主義法治特指守法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
2.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
為了有效地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
(1)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
(3)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
(三)社會主義法的體系
在社會主義法的統一體系中,各種法律規范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如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或者幾個法的部門之間,又包括各種法律制度。制度與制度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既存在差別,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于是形成內在一致的統一體。這就經常表現為不同的、相對獨立的法的體系,如母體系和子體系、國家法律體系和部門法律體系,等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子體系,安全生產立法是社會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社會主義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另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負有法律適用職權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它們依法享有實施法律和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力。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原則主要有3個:
1.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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