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其法律關系主體是相當廣泛的。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
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主要有兩種,即依照企業法注冊登記或者經批準成立的企業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
2.個體工商戶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雖然不是企業法人,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安全生產也必須適用《安全生產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數人從事小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人員,是最小的生產經營單元,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有兩種: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許多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也屬于該法調整。
(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界定,應當把握以下3點: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千差萬別,法律不宜也難以做出統一的規定。
(2)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3)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并需不斷補充完善的。
2.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全面領導和決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首先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六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問題,從兩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
(二)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做出規定,一是強制性規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門人員的,即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選擇性規定,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資質條件。《安全生產法》從3個方面對此做出了規定: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狀況。從大量事故教訓看,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缺乏安全生產意識,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強并強制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從3個方面對此做出了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安全培訓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包括3個方面: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清楚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要求從業人員不但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而且還要經過考試合格才能確認其具備上崗作業的資格。從業人員只有經過考試合格的,才能上崗作業。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較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鑒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崗位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員,并且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而發生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安全素質應有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必須對他們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并且取得相應資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從業人員。所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8、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10、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直接影響到安全設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為了保證和檢驗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有必要進行竣工驗收,把好安全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11、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生產經營作業中需有一定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往往存在一些危險因素,容易被人忽視。為了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設置以圖形、符號、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為,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當然,并非所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都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必須規范統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2、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其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許多安全設備處于不安全狀態,埋下了很多事故隱患。因此,對安全設備的管理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到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各個環節,都要“達標”。為了保證安全設備“達標”和嚴格管理,《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13、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特種設備是各種設備中技術性最為復雜和用途最為特殊的,需要較高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技術。經常或者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是保證特種設備性能良好、運行正常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這里需要把握3點:一是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二是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實行定點廠家生產,可以保證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非定點廠家不得生產特種設備;三是特種設備只能由取得專業資質的監測、檢驗。沒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一經發現,將依法取締。
14、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
實現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是提升安全生產科技含量,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和減少投入,使用陳舊、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了加強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加快技術更新和改造,《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5、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各種危險物品是引發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強危險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點監控,是落實預防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16、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及時、有效的監控,是《安全生產法》設定的法律義務。要使這項工作制度化,必須加強日常監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摸清底數。
二是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發現安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由于各種生產經營單位行業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存在位置等差別很大,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可能全部掌握。為了實施重點監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
二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
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7、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為保證生產設施、作業場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間,確保緊急疏警人員時暢通無阻,《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8、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爆破、吊裝作業屬于危險作業,對其作業現場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法》對此提出兩方面要求,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二是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違反規程操作和無關人員擅人現場。現場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責任,各司其職,密切協同,保證萬無一失。
19、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提供。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0、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2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除了將第17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外,第42條還規定,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一是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23、工傷保險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
(2)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
(3)民事賠償是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
(4)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
小結:本講主要內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方面的相關規定。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安全設施、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以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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