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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五章輔導:第4節

來源:233網校 2013年10月22日

第四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第393號令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建設行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水平不斷增長,工程建設規模擴大到工業、民用、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各個方面。全國現有建筑企業近7萬家,從業人員約3900萬人,與其他行業相比,建筑行業屬于高危行業,建筑施工范圍遍及各個行業、地區,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很高。建筑工程多屬地下、地面、高空作業,面臨著固有和不可預見的危險因素和災害威脅,故而建筑施工事故多發,其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僅次于采礦業,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責任不明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設備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不具體,缺乏法律規范。二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一些建筑、施工單位擠扣、減少安全資金,降低成本,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工具、用品不齊全,陳舊落后,安全性能低,不能及時維修、保養、更新。三是安全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明確、不健全、不落實,管理混亂。四是建筑事故應急救援制度不完善。一些建筑施工單位沒有應急預案,有應急組織和器材。要改變建筑工程安全的被動局面,有必要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確立了建設主體各方嚴格的、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其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規定建設單位安全責任的必要性
  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資主體,在建筑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
  作為業主和甲方,建設單位有權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單位,可以自行選購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檢查工程質量、控制進度、監督工程款使用,對施工的各個環節實行綜合管理。
  因建設單位的市場行為不規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須依法規范。
  有的建設單位為降低工程造價,不擇手段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在招投標中壓價,將工程發包價壓低于成本價。為降低成本,向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提出違法要求,強令改變勘察設計;對安全措施費不認可,拒付安全生產合理費用,安全投入低;強令施工單位壓縮工期,偷工減料,搞豆腐渣工程”;將工程交給不具備資質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或者拆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針對建設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從7個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二)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資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這里強調了4個方面內容,一是施工資料的真實性,不得偽造、篡改。二是施工資料的科學性,必須經過科學論證,數據準確。三是施工資料的完整性,必須齊全,能夠滿足施工需要。四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施工資料,不得推諉。
  (三)建設單位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壓縮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進行建筑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進行建設施工。違法從事建設工程建設,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2)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違法從事有關活動,必然會給建設工程帶來重大結構性的安全隱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事故。建設單位不得為了盲目趕工期,簡化工序,粗制濫造,或者留下建設工程安全隱患。
  (3)壓縮合同工期必然帶來事故隱患,必須禁止。壓縮工期是建設單位為了早發揮效益,迫使施工單位增加人力、物力,損害承包方利益,其結果是趕工期、簡化工序和違規操作,誘發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結構性安全隱患。確定合理工期是保證建設施工安全和質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應經雙方充分論證、協商一致確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額,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
  (四)必須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費用。
  這是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具體落實。要保證建設施工安全,必須要有相應的資金投入。安全投入不足的直接結果,必然是降低工程造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甚至導致建設施工事故的發生。工程建設中改善安全作業環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其相應資金一般由施工單位承擔,但是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一是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是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的重要條件,該項費用已納人工程總造價,應由建設單位支付。二是建設工程作業危險復雜,要保證安全生產,必須有大量的資金投入,應由建設單位支付。安全作業環境和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符合《建設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據此承擔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不得隨意降低取費標準。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工藝和施工規范的要求選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但實踐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屢見不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利益驅動的,建設單位干預施工單位造成的。施工單位購買不安全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對施工安全和建筑物安全構成極大威脅。為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嚴禁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開工前報送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1)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2)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網、棚)搭設(設置)計劃。
  (4)施工進度計劃,安全措施費用計劃。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
  (6)擬進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
  (7)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8)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的花名冊。
  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應當著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及時性,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考慮到各項安全措施實施前要有一個充裕的準備時間,而且在施工過程中還會隨著工程的變化等不斷更新完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完成編制。二是要有針對性,不同的建設工程對安全生產的要求也會不同,安全措施必須針對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場地環境、施工條件等具體情況以及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制定,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保證施工安全。三是真實有效性,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不得偽造、編造。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所報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應當真實、有效,能夠反映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準備情況、達到的條件和施工實施階段的具體措施。必要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資料后,應當盡快派員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根據《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建設工程都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對于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備案的時間要求: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
  2.報送備案的內容: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具體要求與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要求相同。
  3.報送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是指水利、交通、鐵路等專業部門,相關的專業建設工程的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應當報送相關的專業部門備案。
  (七)關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規定
  過去較長時期內,有關建設法律、法規主要是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工程建設作出了規范,對拆除施工單位的安全要求不夠明確,致使拆除工程安全沒有納入法律規范,比較混亂,從事拆除工程活動的單位中有的無資質和無技術力量,拆除工程事故頻發。為了規范拆除工程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實施爆破作業。

  二、勘察、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主體多等特點。安全生產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活動。勘察單位的勘察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材料和重要依據,勘察文件的質量又直接關系到設計工程質量和安全性能。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質量又關系到施工安全操作、安全防護以及作業人員和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安全。工程監理單位是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一方,對保證施工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施工機械設備生產、租賃、安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單位是否依法從事相關活動,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安全。
  (一)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址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1)勘察單位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應當符合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總令93號)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后,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勘察活動。
  (2)勘察必須滿足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工程建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須強制執行的條款。只有滿足工程強制性標準,才能滿足工程對安全、質量、衛生、環保等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必須嚴格執行。如房屋建筑部分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要由建筑設計、建筑防火、建筑設備、勘察和地質基礎、結構設計、房屋抗震設計、結構鑒定和加固、施工質量和安全等8個方面的相關標準組成。
  (3)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工程勘察就是要通過測量、測繪、觀察、調查、鉆探、試驗、測試、鑒定、分析資料和綜合評價等工作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巖型、地質構造、地下水條件和各種自然或者人工地質現象,并提出基礎、邊坡等工程設計準則和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提出解決巖土工程問題的建議,進行必要的巖土工程治理。
  (4)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一是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勘察操作規程和勘查鉆機、精探車、經緯儀等設備和檢測儀器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勘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現場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二)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設計單位必須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取得相應的等級資質證書,在許可范圍內承攬設計業務。
  (2)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和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質量和施工安全。
  (3)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建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下列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單位作業前,設計單位應當就設計意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做出說明和技術交底,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1)地下管線的防護:地下管線的種類和具體位置、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2)外電防護:外電與建筑物的距離、外電電壓、應采用的防護措施、設置防護設施施工時應注意的安全作業事項、施工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等;(3)深基坑工程:基坑側壁選用的安全系數、護壁、支護結構選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驗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狀態的設計計算和驗算、支護結構計算和驗算、質量檢測及施工監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以及安全作業注意事項等;對于特殊結構的混凝土模板支護,設計單位應當提供模板支撐系統結構圖及計算書。
  (4)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以及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5)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按照“誰設計誰負責”的原則,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建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目前對設計行業已經實行了建筑師和結構工程師的個人執業注冊制度,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必須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對本人負責的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注冊職業人員應承擔的設計質量和安全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三)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職責。
  (四)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1)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安全責任。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一是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起重機、挖掘機械、土方鏟運機械、鑿巖機械、基礎及鑿井機械、鋼筋、混凝土機械、筑路機械以及其他施工機械設備。二是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有關機械設備和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三是機械設備和配件的生產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2)出租單位的安全責任。一是出租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二是應當對出租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三是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3)現場安裝、拆卸單位的安全責任。一是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的單位承擔。二是安裝、拆卸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三是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備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絕大部分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的市場準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規范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
  建設市場混亂,市場行為不規范,是導致建設施工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大批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無證施工、越級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現象相當普遍。要改變這種無序狀態,必須建立嚴格的建設施工安全準人制度,規范建設活動。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律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為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設定了法律規范。
  《建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結合兩部法律規定,施工單位要想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除具備《建筑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外,還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二)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施工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素質直接關系到施工安全,必須將其應負的施工安全責任法律化。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的規定,結合建設施工的實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5)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項目負責人在施工活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組織實施中勞動力的調配、資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購進等行使決策權。因此,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為了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安全資格的管理,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其職責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4、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所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所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要求,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萬一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l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1)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2)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一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oc,條例實施后,建設部將會同水利部、交通部、鐵道部等有關部門,根據建筑工程和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鐵道工程等不同工程施工的特點,制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包括土建施工和有關設施、設備安裝調試的施工任務,全部發包給一家具備相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由該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全過程向建設單位負責,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設單位交付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由總承包單位全面統一負責,包括工程質量、建設工期、造價控制、施工組織等,由此,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也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建設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建設施工特種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陛。他們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直接關系到施工安全。明確建設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嚴格安全資格管理,十分必要。《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有害危險氣體、液體的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需要全面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包括下列內容:
  1.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現場圍欄的安全管理。
  2.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3.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4.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5.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的管理。
  6.起重機械、腳手架、模板等設施的驗收、檢驗和備案。
  (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建筑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該項保險不論施工單位是否愿意、經濟狀況好壞、工程造價多少,必須投保。二是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是施工單位。三是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四是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工期相同。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建設施工遍及各行各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施工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專項監督管理分別作出了規定。
  1.建設施工的綜合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建設施工的專項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建設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三)日常監督檢查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責任主體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包括: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建設工程的各方主體及其有關人員。
  3.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5.注冊執業人員。
  (二)行政處罰種類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
  (3)責令停業整頓。
  (4)罰款。
  (5)降低資質等級。
  (6)吊銷資質證書。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
  根據現行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不是一個而是多個,因此,必須明確有關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小結:本講講述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種類,煤礦停產整頓、關閉的規定,以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要求大家重點學習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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