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2007年1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1號令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和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以及監督管理。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從事執業活動,必須具備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一是經考試、考核合格并注冊,取得執業證;二是必須按照注冊確定的業務范圍執業,并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為了加強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作出了下列規定: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下列規定:
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除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聘用單位的義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五)境外人員申請注冊和執業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的,其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一)初始注冊的申請
1.申請人的條件。申請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
一是已經取得資格證書。二是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2.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的分類。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共有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類。
(二)初始注冊的申請材料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4.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不予注冊的規定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
(四)初始注冊的程序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五)延續注冊的規定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這與2002年9月3日原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2年不同,主要是為了方便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對期限作了適當延長,目前執行的是3年。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執業證。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5.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注冊的規定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執業證。
3.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七)重新注冊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1.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4.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八)注銷注冊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1.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2.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的規定
(一)執業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專業技術人員,但又不同于普通工程技術人員。借鑒其他執業資格的做法,《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進行了明確。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從事下列范圍執業:
1.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檢查。
3.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4.安全檢測檢驗。
5.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為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1.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2.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4.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5.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6.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7.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二)聘用單位的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聘用單位應當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檔案,不得弄虛作假,一旦弄虛作假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受下列權利:
1.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2.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3.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參加繼續教育。
5.使用本人的執業證。
6.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7.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義務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4.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5.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
7.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一)繼續教育的時間
為了保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水平,必須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通用性較強,但實際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所從事的執業領域不同,煤礦、危險化學品、建筑等領域有很大的專業性。如何解決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性的問題,一是除考試外,在注冊類別上進行區分,即實行分類注冊,分類管理;二是通過繼續教育,按照分類注冊的類別不同,分別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因此,《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注冊安全工程師在3年內,必須參加累計不少于48學時的繼續教育。
(二)繼續教育的實施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繼續教育培訓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不論由哪個單位組織繼續教育,都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三)繼續教育培訓大綱的編制
為了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保證教育質量,《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六、監督管理
(一)政府部門的資格審查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違反規定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告監督
為了讓社會公眾知道、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三)執業活動監管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此規定,授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頒發執業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七、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請注冊的處理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二)未經注冊擅自執業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騙取執業證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注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四)違法執業的處罰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的;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7.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處分
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在注冊過程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對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3.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小結:本講講述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注冊要求,執業要求,配備規定,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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