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管,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等條文規定的保證。《安全生產法》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對其他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僅做了原則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是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安全生產隱患,防止安全設施與建設工程主體項目脫節,避免先天不足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規定的舉措之一。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范圍很廣,形式多樣,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投資的項目,有生產經營單位自己投資的項目。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除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依法審批、核準和備案外,其他建設項目由生產經營單位自主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從三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對于其他建設項目,由于數量較多、危害程度相對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是界定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范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建設項目、涉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等內容實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要求與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包括有關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
三是規定了排除適用的范圍。根據《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消防、交通、特種設備等行業或者領域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管職責分別隸屬于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因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的職權劃分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管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3.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4.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一)需要安全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范圍
《安全生產法》將建設項目分為高危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高危建設項目包括礦山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等建設項目。考慮到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是政府安全監管的重點。國家將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大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職責賦予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因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這些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納入高危建設項目范圍予以監管。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安全論證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三)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是指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遵循下列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2.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四)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
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國家不作強制規定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為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對于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權限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2.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
3.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4.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二)安全專篇
為了保證安全專篇的質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安全專篇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依據。
2.建設項目概述。
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場地布置。
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不同,編制安全專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存在上述情況的,則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相應的內容。
(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是政府行政許可行為。
1.提交文件資料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監管權限劃分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2.受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審查及作出決定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實行備案管理。
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監管權限劃分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3.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除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監管權限劃分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予批準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
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變更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一)施工
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管理,保證施工質量,是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的重要內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五個方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作出規定: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3.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4.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5.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二)監理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三個方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理作出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三)試運行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竣工后能夠正常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借鑒煤礦、化工企業建設項目多年的實踐經驗,對建設項目試運行作出規定可以有效避免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長期試運行,遲遲不報政府驗收,遲遲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逃避政府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后作出試運行規定,其他建設項目暫不要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三個方面對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試運行作出規定:
1.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2.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安全驗收評價
安全驗收評價是旨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正式生產運行前,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情況,檢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情況,審查建設項目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從整體上確定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情況,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的活動。安全驗收評價對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質量至關重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三方面對安全驗收評價作出規定: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2.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第1項、第2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五)高危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政府行政許可。
1.提交材料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監管權限劃分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2.受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審查及作出決定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2.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七)其他建設項目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除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監管權限劃分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人生產或者使用:
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六、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管理的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建設項目違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其他建設項目違反安全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的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除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以外,其他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高危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的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3.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五)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的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2.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3.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違反變更規定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其他建設項目違反備案規定的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除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等高危建設項目和國家、省級重點建設以外,其他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八)安全評價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小結:本講講述了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應具備的條件和應遵守程序,安全評價活動方面的規定,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規定。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等方面的有關規定,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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