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節 基本規定
第1題 某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甲某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于2008年9月12日受到撤職處分。該企業改制分立新企業擬聘甲某為主要負責人。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甲某可以任職的時間是()。
A. 2009年9月12日后
B. 2010年9月12日后
C. 2011年9月12日后
D. 2013年9月12日后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08年9月12日受到撤職處分,五年后才能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故任職時間為2013年9月12日后。選項D符合題意。
第2題 某股份公司董事長由上一級單位的總經理兼任,長期在外地。該公司的總經理在學校脫產學習1年,期間日常工作由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協助其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此期間對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主要負責人是()。
A. 董事長
B. 總經理
C. 常務副總經理
D. 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