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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規》50個黃金考點
考點1、法的效力與層級
法的形式 | 制定主體 | 舉例 | |
---|---|---|---|
憲法 | 全國人大 | 《憲法》 | |
法律 | 全國人大 |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特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等 | |
地方性法規 | 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會 |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 |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最低層立法) | |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 國家標準 | 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 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T13861-202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
行業標準 |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 AQ/T9007-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 |
序號 | 規則 |
---|---|
1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
2 |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
3 |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
★4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
考點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考點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
注意:只有100人以下的非高危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考點4、安全管理協議
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①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公式:應當(①或②)=應當①或應當②
考點5、監管部門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考點6、治理隱患的強制措施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考點7、發生事故后的應對措施
角色 | 處理方式 |
---|---|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 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
單位負責人 | 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
角色 | 處理方式 |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 | 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
考點8、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處罰
考點9、未履行安全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處罰
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
---|---|---|---|
未發生生 | 主要負責人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
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勇提示:無逾期未改情況,停產停業整頓】 |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 主要負責人 | 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罰款 | 一般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較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特別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一四較六重八特百】 | ||
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未履行安全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處罰
考點10、專職消防隊的建立要求
第三十九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考點11、發生火災后的處理方式
考點12、火災總指揮的權限
第四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口訣:水電交通和設施,因需破拆調救援
考點13、消防隊收費規定
第四十九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考點14、道路施工要求
步驟 | 要求 |
---|---|
施工前 |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
施工中 |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
施工后 | 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
考點15、非機動車和高速公路通行規定
事項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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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
高速公路規定 |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
考點1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職責
事項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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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記 |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
制度建設 |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
安全技術檔案 |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履行職責 |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
維護保養 |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
定期檢驗 |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
全面檢查 |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
試運行 |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電梯、 |
報廢義務 |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
考點17、民法典-與安全有關規定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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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責任 | 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
用人者責任 | 3、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害責任 |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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