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形”的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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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不予行政 處罰的情形 |
(1)不滿l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的情形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 |
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從事或者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應予關閉的非法 煤礦的情形 |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 (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 (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
應當認定為 工傷的情形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視同工傷的情形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 待遇的情形 |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
特種作業人員復審 或者延期復審 不予通過的情形 |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存在被撤銷或者注銷情形的 |
撤銷特種作業 操作證的情形 |
(1)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2)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3)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
應急預案的 修訂情形 |
(1)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3)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4)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5)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6)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7)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