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2005年6月1日開始受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注冊申請。
凡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2003年度考核認定合格,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般應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6個月內經所聘用單位同意,申請初始注冊,并提供繼續教育證明,方可注冊。
初始注冊
(一)需提交材料:
1. 初始注冊申請表。
2. 資格證書復印件。
3. 學歷證書復印件。
4. 身份證復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張。
6. 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7.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初始注冊人員首先應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初始注冊申請表。
2. 經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3.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初始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4. 對符合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申請人員的初始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人員匯總表》及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初審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5.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應當使用計算機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軟件制作,并連同軟盤一并上報。
6.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的初始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工作。對符合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續期注冊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人員,在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執業的,應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續期注冊。
(一)續期注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續期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原件。
3. 本注冊期內業績考核證明。
4. 本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證明。
5. 本注冊期滿前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6.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續期注冊辦理程序:
申請續期注冊的人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續期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 經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3.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續期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續期注冊審核工作。
4. 續期注冊審核完成后,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續期注冊審核人員的續期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續期注冊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續期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5.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的續期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工作。對符合續期注冊條件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給予辦理續期注冊手續,在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續期注冊欄內蓋章;對核查不合格的,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變更注冊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人員,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聘用單位的,應在變更聘用單位后2個月內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變更注冊。
一年內兩次或兩次以上變更聘用單位的,不予辦理變更注冊。
(一)變更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 變更注冊申請表。
2. 注冊證原件。
3. 原單位解聘證明。
4. 本次注冊期內原單位業績考核證明。
5.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注冊登記辦理程序:
1. 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原聘用單位和現聘用單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填寫變更注冊申請表,經原聘用單位和現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2.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
3. 變更注冊審核完成后,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4.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的變更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工作。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人員,給予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在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變更注冊欄內蓋章;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人員,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跨省級或部門變更登辦理程序:
跨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變更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 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原聘用單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填寫變更注冊申請表,經原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2. 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
3. 變更注冊審核完成后,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交還變更注冊申請人。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
4. 變更注冊申請人在收到經原聘用單位和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蓋章的申請表和其他注冊材料后,向現聘用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經現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現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5. 現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并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四)通過變更注冊人員的注冊證,由現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發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