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里面規定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等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要求。這個是否是強制性規定?另如果考取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但沒有進行注冊,或者未注冊在本單位,但在單位上班能否算在配備比例要求里面? 敬請回復為盼! 咨詢時間: 2024-05-07
回復: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有關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二條和第十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尚未注冊的,無法作為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單位)配備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應急管理部官方回復截圖如下:
官方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16544/hd/gzly/lyhf/202405/t20240522_4891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