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參加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人員,應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關于印發《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經濟發展局:
現將《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省應急廳 省人社廳 省工信廳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工程專業人才選拔機制,促進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福建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社發〔2021〕1號)和《福建省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條件》(閩工信職改〔202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領域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安全技術服務、安全生產管理、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生產科學理論應用,安全技術標準制(修)訂,安全工程領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施、新設備(儀器)、新工藝研發,安全工程技術研究與推廣等工作。
(二)安全技術服務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評價與評估認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執法技術支撐等工作。
(三)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監督、檢查管理,事故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
(四)綜合防災減災相關工作:指從事多致災因子條件下的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研究,自然災害多災種調查、隱患識別與災害綜合防治、防災減災綜合性管理等工作。
(五)應急救援相關工作:主要從事生產安全與自然災害等突發事故(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應急預案制定、評估與演練,應急資源調配與管理、應急技術與裝備開發等工作。
第三條 本評審條件的安全工程設置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道路運輸安全、消防安全、其他安全等專業,并結合實際動態調整。
(一)煤礦安全:從事煤礦領域的安全技術工作;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地質勘探等領域的安全技術工作;
(三)化工安全:從事化工、醫藥(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石油天然氣儲存、裝卸,港口危貨碼頭)等領域的安全技術工作;
(四)金屬冶煉安全:從事黑色、有色金屬冶煉等領域的安全技術工作;
(五)道路運輸安全:從事道路運輸、道路管養運營等相關安全技術工作;
(六)消防安全:從事火災預防、控制、處置、救援、恢復等消防工程技術與管理、滅火救援指揮等技術工作;
(七)其他安全:從事煙花爆竹、機械、輕工、紡織、建材、煙草、商貿、港口、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領域的安全技術工作。
第四條 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采取面試答辯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熱愛安全工程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安全生產事業服務。
第六條 應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第八條 任工程師以來,有效評審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及以上等次。
第九條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正在立案審查,或受到黨紀政紀及政務處分未滿處分期,或受到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學歷和資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并受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并受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系統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安全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安全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安全工程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長期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科研項目或課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取得較高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第十二條 學術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
任工程師以來,在正式出版發行的本行業刊物或大學本科學校主辦的學術刊物發表獨立撰寫的學術論文1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縣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提交1篇獨立撰寫但具有相當水平、未經發表的論文或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 任工程師以來,在本專業應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研發的設備獲得“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
(二)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1項,或作為第二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2項;
(三)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四)參與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級標準(不含市級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1項(排名前3),且標準已發布實施;
(五)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1項(排名前3),或主持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1項,并通過驗收或成果評價;
(六)主持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或大型企業安全工程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或項目推廣1項,經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七)參與完成安全工程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模型與仿真系統1項(排名前3),已在生產中推廣應用,并經專家論證對改善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發揮突出作用,或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對行業安全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
(八)參與編制省部級1項或設區市(廳)級2項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發展規劃(排名前3),且規劃已發布或被主管單位采用;
(九)開展大中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排名前3),創建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
(十)主持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改造項目2項,形成技術報告,并經專家論證具有顯著安全成效;
(十一)開展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服務工作,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企業安全評價(評估)、安全設施設計、檢測檢驗、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等技術報告20項,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十二)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工作2項(排名前3),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有效避免事故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擴大,具有較大貢獻,且受到省級以上部門的表彰;
(十三)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安全風險、自然災害監測(評估)、災害調查評估等技術性工作2項(排名前3),完成技術報告,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十四)參與完成安全工程領域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項目1項(排名前3),并通過驗收或鑒定;
(十五)參與編寫(修訂)設區市(廳)級以上總體應急預案、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5項以上(排名前3),或者參與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演練評估10項以上(排名前3),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頒布實施或被主管單位采用;
(十六)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道路安全防護、災害防治或應急處置類工程修復項目2項,完成技術報告,并通過鑒定或驗收,項目批復建安費應達到公開招標限額(400萬元)以上,或多個項目批復建安費累計達到公開招標限額(400萬元)以上;
(十七)作為專家參與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技術調查(需由事故調查組的組織單位出具證明),完成技術鑒定報告,并被事故調查組織單位采納。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業績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除達到十一條、第十二、十三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符合學歷要求的,應從事工程師滿5年,且任現職以來,在正式出版發行的本行業刊物或大學本科學校主辦的學術刊物發表獨立撰寫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發行的本行業刊物或大學本科學校主辦的學術刊物發表獨立撰寫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同時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個人本專業專著(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編輯出版);
(二)不符合資歷要求的,應從事工程師工作滿3年,且任現職以來在本專業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研發1臺(套)或為主承擔研發2臺(套)的設備獲得“國內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或主持研發2臺(套)或為主承擔研發3臺(套)的設備獲得“省內首臺(套)技術裝備”評定;
2.獲得中國專利金、銀獎或福建省專利特等獎、一等獎(發明人排名前5);或中國專利優秀獎或福建省專利二等獎(發明人排名前3);或福建省專利三等獎(發明人排名第1);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2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1項并獲得設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
4.獲得“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二級英雄模范”以上榮譽稱號;
5.主持完成安全生產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含標志性業績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專利、繼續教育證明、論文論著等均與安全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 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申報的企業人員,需在本單位注冊且申報職稱時在注冊有效期內。
第十八條 本評審條件中有關用語的特定解釋。
(一)“以上”均含本級。“省級”不含副省級城市。
(二)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內或境外學歷(學位)。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取得工程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可在申報相應專業高一級職稱時視同具備符合申報職稱所要求的學歷專業。
(三)“本行業刊物”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依法設立的期刊,行業類別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準;“核心期刊”指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科學引文索引、工程索引等收錄的期刊。不含增刊、專刊、專輯、副刊、特刊、電子刊、一號多刊、報紙、論文集等。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四)“主持”“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指在專業技術項目中排名第1位的人員,“為主承擔”指排名第2位的人員,均以推薦單位提供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的排名順序為準;“業績成果”未明確排名位次的,指在項目組內,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五)“大、中型企業”指依據最新的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中確定的企業類型。
(六)“高危行業”指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規模以上企業”指根據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
第十九條 本評審條件由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試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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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關于印發《福建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原文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