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從業考試的初級個人理財科目中,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第二章「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的核心考點之一,該考點在歷年真題中頻繁出現,尤其在《民法典》修訂后(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 10 周歲下調至 8 周歲),成為考查重點。分值約為3-5分。
一、分值分布及題型考法
1、章節分值占比
第二章「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通常占總分值的 20%-25%(約 20-25 分),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作為該章的核心內容,分值約為 3-5 分。
2、題型分布
單選題(2-3 分):直接考查概念(如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類)或案例應用(如判斷某客戶是否具備購買理財產品的資格)。
多選題(1-2 分):考查主體分類(如法人的類型)或法律責任(如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3、考查形式創新
①案例化趨勢
題目可能結合具體理財場景(如客戶委托銀行購買基金、未成年人參與投資),要求考生判斷主體資格或法律責任。
②跨章節綜合題
可能與「合同法律關系」「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結合,考查主體權利義務。
二、考點梳理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金融機構和個人客戶。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注: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民法典》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在個人理財業務特別是私人銀行業務中,最常見的法人客戶是營利法
本文考點來源于233網校銀行從業《精學三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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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例題鞏固
1、單選題:15 周歲的小李使用壓歲錢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該購買行為的效力如何?( )
A. 有效,因小李有自主支配壓歲錢的權利
B. 無效,小李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行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
C. 效力待定,需銀行確認產品風險等級
D. 有效,銀行已完成產品銷售流程即視為認可
根據《民法典》規定,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15 周歲的小李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并非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等相適應的行為,該行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在未得到追認前,其效力待定,不能直接認定為有效,所以 A、D 選項錯誤。購買行為效力待定的關鍵在于法定代理人的態度,而非銀行確認產品風險等級 ,C 選項錯誤,故答案選 B
2、多選題:銀行向企業法人銷售理財產品時,未充分披露風險,侵犯了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哪些權利?( )
A. 知情權,法人有權知悉產品真實風險信息
B. 公平交易權,法人有權獲得平等、透明的交易條件
C. 自主選擇權,法人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產品
D. 財產權,未披露風險可能導致法人財產損失
E. 名稱權,銀行行為損害法人商業信譽
A 選項: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有知悉產品真實風險信息的權利,銀行未充分披露風險,侵犯了法人的知情權,A 選項正確。
B 選項:公平交易權要求交易條件平等、透明,未充分披露風險使得法人無法在公平的條件下做出決策,侵犯了法人的公平交易權,B 選項正確。
C 選項:自主選擇權是指法人可根據完整信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產品,風險未充分披露影響了法人的自主判斷,侵犯了自主選擇權,C 選項正確。
D 選項:未充分披露風險可能導致法人基于錯誤信息進行投資,進而造成財產損失,侵犯了法人的財產權,D 選項正確。
E 選項:銀行未充分披露風險的行為,未涉及對法人名稱、聲譽等方面的損害,不涉及侵犯名稱權,E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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