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3年12月23日,人社部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公布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因此,開展銀行業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既是落實國家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銀行業監管部門文件精神的要求,又是銀行業專業人員知識更新的有效途徑,也是證書登記制度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