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農戶貸款
一、基礎知識(★★★)
(一)農戶貸款的含義
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二)農戶貸款要素
1.貸款對象
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并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②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③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④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⑤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⑥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⑦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⑧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3.貸款期限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4.還款方式
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5.貸款額度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二、貸款流程(★★★)
(一)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制度。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①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②借款人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③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④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⑤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及還款方式;
⑥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⑦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情況。
(二)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
(三)貸款的發放與支付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于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第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全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四)貸后管理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采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農村金融機構貸后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貸款。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并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