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二條 協會經費應用于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并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或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