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檢測與維護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一、檢測資料查驗
系統檢測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檢測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內各設備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二、系統檢測
系統的檢測要按照檢測數量要求對系統內的所有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內容和數量要符合下列要求,同時按照判定標準要求對檢測結果進行判定。
(一)系統檢測的內容
系統檢測內容包括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其功能應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
1.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防火卷簾控制器、防火門監控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設備、消防專用電話、傳輸設備(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防火門監控器、防火卷簾控制器;
7.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火災警報裝置;
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電動閥控制裝置;
12.消防聯網通信;
13.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14.可燃氣體報警探測系統裝置(包括可燃氣體探測器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
1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裝置(包括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和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等)。
(二)系統設備檢測數量要求
1.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臺;
(4)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電氣故障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于20只;
(3)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室內消火栓的功能檢測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消火栓處操作消火栓啟動按鈕,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抽驗。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抽驗;
(3)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7.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2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小于5樘,并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抽驗,并抽驗聯動功能,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對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11.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消防專用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三)系統工程質量檢測判定標準
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國家相關證書和檢驗報告;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定為A類不合格。檢測前提供資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系統檢測合格判定應為、 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三、系統現場功能性檢測
系統功能性的現場檢測包括布線檢查、設備設計符合性檢查、設備安裝檢查、設備功能檢查等內容。
(一)系統布線檢查
系統現場功能性檢測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規定和布線要求,采用尺量、觀察等方法對現場布線進行全數檢驗。
(二)系統設備設計符合性檢查
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核對各系統設備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
(三)系統設備安裝檢查
按照各系統設備檢測數量要求抽取相應的系統設備,并按照本章各系統設備安裝的相關要求,采用對照圖紙、尺量、觀察等方法對系統設備的安裝進行檢查。
(四)系統設備功能檢查
按照各系統設備檢測數量要求抽取相應的系統設備,并按照本章各系統設備調試的相關要求,采用對照設計文件、儀表測量、觀察等方法對系統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