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教材變化對比
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教材變化對比
技術實務22年教材修訂匯總表
第三
章
第
四
節
P85
二、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一) 部分廠房和倉庫耐火等
級的
特殊要求
(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
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
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
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層廠
房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建筑高度小
于或等于 50m的高層廠房,甲、
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
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2的獨立
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
火等級的建筑。
(6)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
、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
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
應低于二級
(6)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層丙
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
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
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
庫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他高架
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
層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
于二級。
第
二
節
P101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
火間距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
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0
m。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
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P102
(二)倉庫的防火間距
表2-4-2
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
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
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2t,第
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5t
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
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注: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13m。
P103
表2-4-3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
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
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
(3)除乙類第 5、6 項物品倉庫外
,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其
他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教材變化對比
技術實務22年教材修訂匯總表
第三
章
第
四
節
P85
二、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一) 部分廠房和倉庫耐火等
級的
特殊要求
(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
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
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
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層廠
房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建筑高度小
于或等于 50m的高層廠房,甲、
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
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2的獨立
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
火等級的建筑。
(6)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
、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
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
應低于二級
(6)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層丙
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
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
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
庫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他高架
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
層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
于二級。
第
二
節
P101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
火間距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
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0
m。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
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P102
(二)倉庫的防火間距
表2-4-2
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
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
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2t,第
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5t
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
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注: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13m。
P103
表2-4-3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
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
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
(3)除乙類第 5、6 項物品倉庫外
,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其
他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第四
章
第
三
節
P107
(一)鍋爐房變壓器室
(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
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
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
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
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
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
于6m。
(1)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
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
頂的常 (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
屋面的
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
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
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
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
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
)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P108
(四)消防控制室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
,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首層或地下
一層
(2)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
或地下一層
P111
(七)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
分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
層;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
,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
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
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
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
火門。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
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P111
(八)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
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
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
布置在首層。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食堂、菜市場采用四級耐火等級
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
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或二層:食堂、菜市場設置在四級
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
首層。
第四
章
第
三
節
P107
(一)鍋爐房變壓器室
(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
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
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
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
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
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
于6m。
(1)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
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
頂的常 (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
屋面的
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
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
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
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
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
)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P108
(四)消防控制室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
,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首層或地下
一層
(2)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
或地下一層
P111
(七)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
分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
層;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
,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
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
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
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
火門。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
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P111
(八)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
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
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
布置在首層。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食堂、菜市場采用四級耐火等級
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
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或二層:食堂、菜市場設置在四級
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
首層。
第四
章
第
三
節
P112
五、工業建筑附屬用房布置
(一)辦公室、休息室
(3)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
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
火極限不低于 2.50 的防火
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
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
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
火門。
(3)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
、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
不低于 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
,并應至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
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
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
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
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
極限不低于 1.00h的樓板與庫房
隔
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
,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在內、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
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 限不
低于2.00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
不低
于1.00h 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
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
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
用乙級防火門。
第五
章
第
一
節
P115
一、廠房防火分區
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
,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
局部面積的 1.0倍計算。
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
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 1/2 計
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P119
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區
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
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
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
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 1/2 計
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
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
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
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
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可適當擴大,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
營業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
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
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擴
大并符合下列規定:
查看全文,請先下載后再閱讀
*本資料內容來自233網校,僅供學習使用,嚴禁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