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同學對應急管理部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提出相關問題如下:
1.根據應急管理部相關條例法規,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持消防工程師證書上崗,未來法規中會怎么樣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要求?
2.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中要求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但未對消防工程師所管理的消防維保項目數量進行要求,一個消防工程師可以管理幾個或甚至是幾十個項目這樣會對所維保的項目帶來很大的管理問題,這些問題法規中怎么進行要求或者修改法規呢?
應急管理部答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近年來,消防救援局積極探索拓寬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范圍,鼓勵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石油化工企業等有條件的企業和社會單位配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參與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和管理等工作,為下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相關規定積累經驗。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相關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從業準則,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從業人員服務的項目數量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服務質量要負法律責任。
官方原文:https://link.233.com/16544/hd/gzly/lyhf/202203/t20220331_410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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