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送審稿)
為進一步改進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簡化消防行政審批程序,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不適用公共消防設施、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鐵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鐵路系統的火車站區域內,以及直接為其運營服務的段、所、廠、調度指揮中心、貨場、倉庫等,鐵路沿線鐵路用地范圍和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
“交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域、水上設施和港口、碼頭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
“民航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區域內,以及機場外直接為航空運營服務的油庫、倉庫、導航臺、發射臺,軍民合用機場民航部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
“森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國有林區內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
三、刪去第十二條。
四、在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二)建筑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三)建筑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圖書館,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學校的教學樓、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四)建筑總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五)建筑總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單體建筑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三)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四)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七、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采用列入國務院相關部門公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超出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適用范圍的;
“(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難以滿足工程項目特殊使用功能,且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未作規定的?!?
九、刪去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
在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二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依據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目錄,由公安部消防局確定并公布。”
十、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十一、刪去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八項。
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證明文件;”
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
十二、在第二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許可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應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相關程序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十三、在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使用錄音、錄像設備,客觀記錄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抽查過程。”
將第二款修改為“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實行誰辦理、誰簽字、誰負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在有關記錄、文書上簽名,并按照職責依法對消防執法質量負終身責任?!?
十四、在第二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消防監督人員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崗位資格。
“同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不同消防監督人員分別承辦?!?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五十”修改為“二十”。
十六、在第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庫,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十七、在第四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降低消防安全標準、消防施工質量的;”
十八、在第四十四條增加兩項,作為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擅自增設消防行政許可條件的;
“不按規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偽造法律文書、執法檔案的;”
本決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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