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1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并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尖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800mm;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600mm。
7.1.12邊墻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7.1.12的規定:
表7.1.12 邊墻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m)
7.1.13邊墻型擴大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噴頭間距,應按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墻和鄰近端墻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墻面確定,且保護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表50.1的規定。
7.1.14直立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并不應大于100mm。
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
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7.1.16當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需采用濕式系統保護時,噴頭應應根據可燃物的情況一側或兩側布置:外墻可只在需要保護的一側布置。
7.2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7.2.1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宜符合表7.2.1的規定(見圖7.2.1)。
7.2.2特殊應用噴頭濺水盤900mm范圍內,其他噴頭濺水盤以下450mm范圍內,如有屋架等間斷障礙物或管道時,噴頭與鄰近障礙物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2.2的規定(見圖7.2.2)。
7.2.3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見圖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和特殊應用噴頭的場所,當障礙物寬度大于0.6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