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公布了《消防救援局關于積極推進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11月27日,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聯合省教育廳出臺了《浙江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浙江省內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參照執行。具體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水平,提高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近日,總隊與省教育廳聯合制定印發了《浙江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消防組織機構和責任制、建筑消防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火災事故處理、校園微型消防站建設、附則等共九章、三十五條。該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浙江省內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管理辦法》整個起草過程歷時半年,是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對學校的消防工作責任和職責、學校消防宣傳教育的內容和要求、校園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和工作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學校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要求、防火巡查檢查工作機制、學校火災事故的處理機制等。
《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更好地指導學校完善消防設施設備和材配備,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促進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浙江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原文件中強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和責任制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職責,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學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承包、租賃或委托管理關系時,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置要求
第十條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維護保養制度,落實專人維護保養,對技術性要求高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