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共建筑是指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建規》術語2.1.3)
重要公共建筑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盡量減小火災對建筑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后盡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規》5.1.3條文說明)
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建規》3.4.1、3.4.2)
甲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建規》3.5.1)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建規》3.5.2)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建規》術語2.1.3條文說明)
重要公共建筑物,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高峰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會議中心、電影院、劇場、室內娛樂場所、車站和客運站等公眾聚會場所。
3、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筑物。
4、省級及以上的郵政樓、電信樓等通信、指揮調度建筑物。
5、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
6、高峰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它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7、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托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療養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等醫療、衛生、教育建筑物(有圍墻者,從圍墻邊算起)。
8、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鐵出入口、隧道出入口。(《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附錄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