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類與耐火等級高頻考點+5年真題+黃明峰老師免費視頻
一、建筑分類
類別 |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
一類 | 二類 | |||
民用建筑 | 住宅建筑 | h>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27m<h≤54m(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h≤27m(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①h>50m的公共建筑 ②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③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h>24m)。 ④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h>24m)。 ⑤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h>24m)。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h>24m的單層公共建筑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
工業建筑 | h>24m的工業建筑為高層工業建筑 | h>24m的單層工業建筑 h≤24m的其他工業建筑 |
備注:h>100m的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二、建筑高度和層數的計算方法
(一)、建筑高度計算方法(建筑高度:是從室外設計地面到屋面面層的高度)。
序號 | 屋面形式 | 具體計算方法 |
1 | 坡屋面 | 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
2 | 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 | 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女兒墻的的高度不計入計算高度)。 |
3 | 多種形式屋面 | 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
4 | 臺階式地坪 | 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有防火墻分隔 ②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安全出口 ③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 |
5 | 局部突出屋頂 |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 1/4 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
6 | 住宅建筑 | ①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②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
(二)、建筑層數計算方法
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入建筑層數:
①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②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敵開空間;
③建筑屋頂上凸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三、耐火等級
(一)、耐火等級概念
h:耐火試驗時,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至 | 失去(或) | 指標 |
承載能力 | 在一定時間內抵抗垮塌的能力; | |
完整性 | 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 | |
隔熱性 | 在一定時間內使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
(二)、建筑材料和構件的燃燒性能
建筑材料 | 構件 | 特點 | ||
等級 | 名稱 | 等級 | 名稱 | 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
A | 不燃材料 | A | 不燃材料 | 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 |
B1 | 難燃材料 | B1 | 難燃材料 | 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或者微燃。 |
B2 | 可燃材料 | B2 | 可燃材料 | -- |
B3 | 易燃材料 | 構件無B3級 | -- |
四、工業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一般規定)
(一)工業與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對比記憶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三級(工業) |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3.0 |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2.5 | 不燃性 2.0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1.5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
房間隔墻 非承重外墻(工業)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 | 難燃性 0.5 | |
柱 | 不燃性 3.0 | 不燃性 2.5 | 不燃性 2.0 | |
梁 | 不燃性 2.0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
樓板(基礎)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不燃性 0.75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可燃性 0.5 | 難燃性 0.5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 | 不燃性 1.0 | 不燃性 0.5 | 不燃性 0.75 |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二)記憶方法
燃燒性能 | 耐火極限 |
一級耐火等級構件都是不燃 | 防火墻都是3.00h |
二級耐火等級構件除吊頂是難燃,其他均為不燃。 | 承重墻和柱的耐火極限相同(一、二、三級逐減0.5h) |
三級耐火等級構件除吊頂、屋頂承重構件、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為難燃外,其他均為不燃。 民用建筑:三級耐火等級構件除吊頂(難燃)、屋頂承重構(可燃)、房間隔墻(難燃)外,其他均為不燃。 | 一、二級相同的“三墻”3、2、1,分別為防火墻、樓梯間(前室)墻和疏散走道墻。
|
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主要建筑構件除防火墻為不燃,其他均為難燃和可燃。 | 一、二級的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耐火極限相同(1.5h和1.0h)。 |
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不同點: ①民用建筑將房間隔墻、非承重外墻單獨分開設置,且非承重外墻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疏散走道兩側隔墻相同(一二三級)。 ②三級耐火等級樓板、疏散樓梯,耐火極限由0.75h(工業)變成0.5h(民用)。 |
(三)部分構件的特殊要求(建筑構件標準調準)
工業建筑 | 民用建筑 | ||
構件 | 要求 | 構件 | 要求 |
防火墻 |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 樓板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
非承重外墻 |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 / | / |
房間 隔墻 |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房間隔墻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墻體 |
柱 |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和2.00h。 | / | / |
樓板 |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樓板 |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低于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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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承重構件 |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 | / | / |
吊頂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 吊頂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
上人平屋頂 |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 1.50h和1.0h | 上人平屋頂 |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
五、工業建筑、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特殊規定
種類 | 具體情形 | 耐火等級 |
廠房 倉庫 |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 | 不低于二級 |
(1)高層廠房; (2)甲、乙類廠房; (3)乙、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4)熱表面的丁類廠房; (5)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鍋爐房; (6)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多層乙類倉庫; 糧食簡倉。 | 不低于二級 | |
(1)單多層丙類廠房、多層丁戊類廠房; (2)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 (3)糧食平房倉。 | 不低于三級 | |
(1)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 (2)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 (3)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 (4)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 | 可采用三級 | |
民用 建筑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 | 不低于一級 |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 | 不低于二級 | |
汽車庫 修車庫 |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層;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 (3)Ⅰ類 | 一級 |
Ⅱ類、Ⅲ類 | 不低于二級 | |
Ⅳ類 | 不低于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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