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確定: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位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
3、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物品確定。
4、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照丙類確定
5、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6、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8、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9、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10、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11、地下半地下室和一類高層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
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即使符合有關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13、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防火間距不足,應采取的措施案例喜歡考。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14、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15、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貼鄰民用建筑時,專業房間的耐火等于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應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1;-1);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16、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應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1;-1)。
17、消防控制室宜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1;-1);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的設備用房附近。
18、水泵房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以下;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樓層內。
19、鍋爐房變壓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應設置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0、鍋爐房變壓器室、柴油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防火分隔上的門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乙級防火門)。
21、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儲存、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甲、乙不下地)。
2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獨立建造,不應地下半地下;在其他民建內,一、二級,應在1-3層;在單多層建筑內宜設置獨立安全出口。高層建筑內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3、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應≤200㎡,且使用人數應≤30人;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4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應≤200㎡,且使用人數應≤30人。
24、住院部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病房樓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2.0h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25、劇場、電影院、禮堂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且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少于2個。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在地下一層,不得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26、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且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少于2個。
(2)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在地下一層,不得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27、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3)確需布置在地下或4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4)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隔開,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為乙級防火門。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高層公共建筑),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9、廠房內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
30、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寬度不應小于1.4m。
3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32、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
(2)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4、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醫療建筑、旅館、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35、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或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 10m 時,可采用剪刀樓梯。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36、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37、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8、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計算。
39、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避難聞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40、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4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4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43、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44、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45、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46、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47、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臨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48、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49、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50、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門檻或慢坡150-300mm)。
5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2、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公共建筑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53、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4、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55、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56、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57、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條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58、消防登高作業場地最小操作場地長度和寬度不宜小于15m×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10m,且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59、場地與建筑的距離登高場地距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
60、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每層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小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61、分別設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應≥1臺;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 室,其使用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 ,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62、在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且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3、消防電梯要層層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層;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2020年一級消防工程師退費班來襲,雙師資授課,30人小群班主任管理,階段性學習月考測評,全程督學!有效期內未過考試,無理由退費50%,等你來體驗....... |
溫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網校-sunpeiyu獨立創作完成,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