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未經注冊,不得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開展執業活動。注冊消防工程師應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聘用是企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不管是兼職還是全職,確定勞務關系后,即可稱之為聘用關系的建立。一般企業在找人或找證時,也是先簽訂聘用協議,注冊登記后方支付尾款。
注冊又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
初始注冊指的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注冊消防工程師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進行初次注冊。
延續注冊是指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系統中注冊日期到期,消防工程師可以進行延續注冊。
變更注冊是指注冊消防工程師提供聘用單位變更、聘用單位名稱變更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
重新注冊是指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系統中注銷,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重新注冊。
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初始注冊流程
(1)提出申請
申請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2)受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3)審批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發證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