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類
工業建筑:包括單層、多層及高層的廠房和倉庫,其中,火災危險性類別分為甲、乙、丙、丁、戊類。
民用建筑:包括單層、多層及高層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分為一類和二類。
建筑層數:
合同文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慣例。索賠證據應該具有真實性、及時性、全面性、關聯性、有效性。
(1)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建筑底部設置的室內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確定,主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類別檢查時,需要注意:
1)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例如,同一座倉庫存放有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的三類物品,倉庫就要按甲類儲存物品倉庫劃分。
同時,為了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要盡量儲存一種物品。如有困難,需將數種物品存放在一座倉庫或同一個防火分區內時,存儲過程中要采取分區域布置,但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許存放在一起。
2)丁、戊類物品本身雖屬于難燃燒或不燃燒物質,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的木箱、紙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對于這兩類倉庫,除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外,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在防火要求上應較丁、戊類倉庫嚴格。當可燃包裝的質量大于物品本身質量的1/4或可燃包裝(如泡沫塑料等)的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應按丙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