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要求 | 相關內容 |
耐火等級 | 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
防火間距 | 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 |
防火分隔 |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
安全疏散 |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
裝修材料 |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
排煙設施 |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 |
其他消防設施 |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
歸納總結記憶小結
部位和實施 | 防火設計要求 | 具體要求 |
兩側建筑 | 耐火等級 | 不應低于二級 |
防火間距 | ≥9m | |
回廊/挑檐 | ≥1.2m | |
疏散樓梯 | 靠外墻并直通室外(步行街) | |
兩側商鋪 | 每間面積 | ≤300㎡ |
商鋪之間分隔 | ≥2.00h | |
相鄰商鋪面向步行街一側 | 1.0m+1.00h實體墻 | |
回廊和鏈接天橋 | 開口面積≥地面面積*37% | |
端部 | 不宜封閉 | 確需封閉時,可開啟門窗面積≥該墻外墻面積*1/2 |
頂棚 | 材料 | 不燃或難燃材料 |
承重結構 | 不應低于1.00h | |
頂棚距地距離 | ≥6m | |
排煙設施 | 應采取自然排煙措施,自然排煙口面積≥地面面積*25% | |
設施 | 回廊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商鋪內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商鋪內外 | 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 |
步行街 | (1)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 (2)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 (3)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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