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庫的分類
(一)按照停車數量和總建筑面積
數量 | I類 | Ⅱ類 | Ⅲ類 | Ⅳ類 |
停車數量(輛)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或總建筑面積(㎡) | >10000 | 5001~10000 | 2001~5000 | ≤2000 |
(二)修車庫的分類
數量 | I類 | Ⅱ類 | Ⅲ類 | Ⅳ類 |
車位數(個) | >15 | 6~15 | 3~5 | ≤2 |
或總建筑面積(㎡) | >3000 | 1001~3000 | 501~1000 | ≤500 |
二、總平面布局
(一)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 ⑴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儲存區內。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
⑵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 |
⑶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 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 |
⑷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 |
⑤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IV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
(二)防火間距
名稱和耐火等級 | 汽車庫、修車庫 | 廠房、倉庫、民用建筑 | |||
一、二級 | 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一、二級汽車庫、修車庫 | 10 | 12 | 10 | 12 | 14 |
三級汽車庫、修車庫 | 12 | 14 | 12 | 14 | 16 |
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此表的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以上規定值增加2m。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
三、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區
耐火等級 | 單層汽車庫 | 多等、半地下汽車庫 | 地下、高層汽車路 |
一二級 | 3000 | 2500 | 2000 |
三級 | 1000 | 不允許 | 不允許 |
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上表規定的2倍;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上表規定減少35%。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上表規定的2倍。 |
(1)機械式汽車庫要求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但當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于300輛的區域。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要求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
(3)修車庫要求
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當修車部位與相鄰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4000㎡。
(二)防火分隔
⑴設置在建筑內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然性樓板分隔。
⑵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汽車庫與修車庫之間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樓板分隔
四、安全疏散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⑴疏散樓梯 |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 |
⑵疏散距離 | 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0m |
五、消防設施
室外消火栓系統 | ⑴I、II 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 |
室內消火栓系統 | ⑴設置范圍。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設置范圍。除敞開式汽車庫外,I、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于1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機械式汽車庫,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I類修車庫均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防排煙 |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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