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綜合能力》高頻考點:單位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1、一般要求★★
(1)防火檢查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人員密集場所
(1)防火巡查、檢查
1)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巡查內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巡查6條內容;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2)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檢查(除第(8)(12)條)內容;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
(2)消防設施管理
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2)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3)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3)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校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
3)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進行,留存施工圖紙或線路改造記錄;
4)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5)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6)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7)應定期進行防雷檢測;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8)電氣線路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9)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10)涉及重大活動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4)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1)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2)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限制在防火分隔區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管;
3)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4)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5)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6)賓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進入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和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在明顯位置張貼標識,嚴格管理。
(6)典型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①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
②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與系統聯動;
③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2)賓館
①賓館前臺和大廳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②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③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④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逃生器材,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3)商場
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②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
③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
④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50222規定的B1級;
⑤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4)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
②宿舍內的床鋪不應超過2層;
③每間宿舍的使用人數不應超過12人;
④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且應砌至梁、板底;
⑤內部裝修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
3、倉儲場所
(1)儲存管理
庫房內儲存 | (1)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2)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頂柱3、墻燈5、垛垛1) 1)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2)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3)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 (3)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
(2)用電安全管理
倉儲場所內的焊接、切割作業應在指定區域進行,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工作區域內配備2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
2)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3)工作區周邊8m以內不應存放物品,且應采用防火幕布、金屬板、石棉板等與相鄰可燃物隔開。
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緊鄰或穿越墻體、吊頂等建筑分隔結構,應在分隔結構的另一側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5)作業期間應有專人值守,作業完成30min后值守人員方可離開。
(3)典型類別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氨制冷儲存場所】
1)每座冷庫冷藏間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面積應符合《冷庫設計標準》的規定。當冷庫設在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在地下一層。
2) 氨壓縮機房、設備間、樓梯間、穿堂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系統。大型冷庫、高層冷庫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根據環境溫度進行設計選型。制冷機房內的氨壓縮機、貯氨罐等部位宜設置開式噴淋系統,且可手動控制,用于吸收、稀釋泄漏的氨氣。大型冷庫、有條件的中小型冷庫宜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文物建筑
(1)防火巡查、檢查
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可根據需要進行夜間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期間,至少每2h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開放結束后,應進行巡查。
(2)消防設施設置與管理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2)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
3)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檁、椽、樓板和悶頂內的梁架等木質構件表面可涂刷或噴涂木材專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內懸掛的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可采用織物專用阻燃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