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房平面布置
內容 | 要求 |
員工宿舍 | 嚴禁設置。 |
下地 | 甲、乙類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
辦公室 | 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 |
丙類廠房內設置: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隔開;至少設置1個獨立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
中間倉庫 | 乙類中間倉庫: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靠外墻布置。 甲、乙、丙類: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隔開。 |
中間儲罐 | 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
變、配電站 | 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 |
二、倉庫平面布置
內容 | 設置要求 |
員工宿舍 | 嚴禁設置。 |
下地 | 甲、乙類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
辦公室 | 甲、乙類倉庫,嚴禁設置并不得貼鄰建造。 |
丙、丁類倉庫內設置: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隔開;并設置獨立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三、民用建筑平民布置
場所 | 檢查內容 | 要求 |
營業廳 | 設置層數 | 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應在首層或二層。 | ||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應在首層。 | ||
商品種類 |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經營,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 |
防火分隔 | 地下商業營業廳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對確需局部連通的相鄰區域,采取下沉式廣場、防火隔間、避難走道和防煙樓梯間等措施進行防火分隔(3個水平分隔,1個豎向分隔)。 | |
兒童 | 設置層數 | 不應設置地下、半地下,宜獨立設置 。 |
安全出口 |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 | |
防火分隔 | 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1.00h的樓板隔開,墻上開設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 |
老年人 | 設置高度 | 二級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三級不超2層。 其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布置在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
防火分隔 |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隔開,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為乙級防火門。 | |
消防設施 |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 | |
醫院 | 設置層數 | 不應設置地下、半地下 。 |
防火分隔 | 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為常開防火門。 | |
教學建筑 | 設置層數 | 小學教學樓的主要教學用房不得設置在4層以上 。 |
劇場 | 設置層數 | 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在地下一層,不得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
觀眾廳 | 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且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少于2個。 | |
防火分隔 | 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設置層數 |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 |
防火分隔 |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隔開,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為乙級防火門。 | |
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 |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
安全出口與疏散樓梯 |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 | |
變壓器室 | 設置層數 | 應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級門 | |
疏散門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容量 | 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大于630kV·A。 | |
設施配置 |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與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 |
鍋爐房 | 設置層數 | 應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級門 | |
疏散門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儲油間設置 | 總儲存量不得大于1m3,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墻上開設的門為甲級防火門。 | |
管道設置 | 在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 | |
柴油發 | 設置層數 | 宜在首層及地下一、二層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級門 | |
儲油間設置 | 總儲存量不得大于1m3,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墻上開設的門為甲級防火門。 | |
管道設置 | 在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 |
消防 | 設置部位 | 宜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乙級防火門 | |
疏散門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消防 | 設置部位 | 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 |
防火分隔 | 2.0+1.5+甲級防火門 | |
疏散門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四、汽車庫、修車庫平面布置
分項 | 相關內容 |
為車庫服務的 | 甲類物品庫房貯存量不大于1.0t;。 |
與車庫的分隔:與汽車庫、修車庫之間采用防火墻隔開,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
在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 |
為車庫服務的 |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得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得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 |
與汽車庫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 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如汽車庫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建筑內時,須檢查其是否只設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車庫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與其他部位應分別獨立設置。 |
與修車庫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 |
五、人防工程平面布置
分項 | 相關內容 |
不允許設置的場所或設施 | 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
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氣體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作燃料的場所。 | |
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應與其他場所隔開。 |
醫院病房 | 人防工程內的醫院病房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
消防控制室 | 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應與其他部位隔開。墻上的門采用甲級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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