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核心考點
類別 | 相關內容 |
方針 |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
主管部門 |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
實施監督 管理部門 |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
單位/個人義務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消防宣傳教育 |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 教育部門和學校: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協助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
設計審核驗收 |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
驗收/備案抽查 |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 |
單位 消防安全責任 |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
消防安全 重點單位責任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
同一建筑物 管理 |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
/ |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
/ |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
產品要求 |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
消防組織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
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 |
滅火救援
|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 |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 |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 |
法律責任 | 相關情形 |
3-30萬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依法抽查的,未進行或者不合格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1-10萬 | 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各種情形。 |
5-10萬(單位) 1-5萬(個人) |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5000-5萬 500(個人) |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5000-5萬 500-2000(個人) |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
5000-5萬 |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標準的。 |
1000-5000元 |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5日拘留 500元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10-15日拘留 500元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
5-10日拘留 |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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