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關于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1) | 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
(2) |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
(3)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記憶口訣:安全管理人日巡建檔,對職工進行崗前培訓。 |
(4) |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
(5) | 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
(6) | 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
(7) | 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后向消防機構報告,經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
二、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三、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審查 | ①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查驗收的相關工作。 ②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③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樣及技術資料。 |
驗收 | ①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②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還應當進行抽查)。 |
四、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消防法》共設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6類行政處罰。
依法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 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
考點二: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種類 |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
設定權 |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種類嚴格加以限制的同時,又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各自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予以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
原則 |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 |
程序
|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當場作出的對公民處以警告或較少罰款的行政處罰。 (2)一般程序:(受案、調查取證、告知、聽取申辯和質證、決定) 聽證作為其中可能經歷的一個階段,只適用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失火罪 3-7年 | (1)定義: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10戶/2公頃)。 (3)處理標準: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消防責任事故罪 3-7年 | (1)定義: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后果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重大責任事故罪 3-7年 | (1)定義: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后果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重大勞動安全 事故罪 3-7年 | (1)定義: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后果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大型群眾性活動 重大安全事故罪 3-7年 | (1)定義: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后果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 5-10年 | (1)定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后果特別惡劣,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強令違章 冒險作業罪 5年 | (1)定義:強令他人 (2)立案標準: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 (3)處理標準:情節特別惡劣,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小總結 | 處罰都分兩檔,除失火罪(輕)外,其他都是嚴重和特別嚴重兩檔;除失火罪外,直接經濟損失是50萬,其他都是100萬。 |
考點三:部門規章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概念 |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室內場所。 |
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
技術及管理要求 |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等。 |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一責任人)。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單位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責任人 | 管理人 |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對比記憶:根據崗位職務特點,主抓關鍵詞 |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
(四)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防火巡查 | 每日 | 安全重點單位 |
每2小時 |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結束也要進行檢查。 | |
兩次 | 醫院/養老院/寄宿學校/幼兒園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兩次。 | |
防火檢查 | 每季 |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 |
每月 | 其他單位(企業) |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培訓 | 每年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
每半年 | 公眾聚集場所 | |
應急預案演練 | 每半年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
每年 | 其他單位 |
三、《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管轄分工 | 由火災發生地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分工進行。 |
調查程序 | (1)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 (2)一般調查程序,不得少于兩人。 |
復核 |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消防機構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 |
考點四:規范性文件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注冊 執業 | (1)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范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
權利 義務 | |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范圍 | 年齡未超過70周歲且已經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
內容 | 主要內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和消防安全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等。 |
課時安排 | 注冊消防工程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 20 學時。 其中,消防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少于 4 學時,消防技術標準不少于 12 學時,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 4 學時。 |
方式 | 主要采取網絡教學形式。省級消防機構可以采取實操培訓集中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補充教學。 |
考點五: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道德概述
特點
| (一)具有執行消防法規標準的原則性(這是衡量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標準)。 (二)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責任性(這既是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政治要求和社會要求,也是倫理要求)。 (三)具有高度的服務性 (四)具有與社會經濟聯系的密切性 |
考點六: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原則的作用
特點 | (一)本質性 (二)基準性 (三)穩定性 (四)獨特性 記憶口訣 :基本獨穩。 |
作用
| (一)對于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指導、制約作用 (二)是注冊消防工程師處理職業關系最基本的出發點和歸宿 |
根本原則
| (一)維護公共安全原則 (二)誠實守信原則(不僅是注冊消防工程師步入行業的“通行證”,體現著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體行業立足的基礎)。 |
考點七: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道德規范
一、愛崗敬業(是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的基礎和核心)
二、依法執業
三、客觀公正
它是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的本質要求,也涉及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本質特征;它不僅是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道德的重要規范,是其必須具備的職業基本道德品質,也是抵制行業不正之風、促進行業發展的重要保證。
四、公平競爭
五、提高技能
六、保守秘密
這不僅是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行業紀律,也是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基本道德規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七、奉獻社會
考點八: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道德修養
必要性 | (1)重視職業道德修養,是促進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興旺發達的需要 (2)重視職業道德修養,是促進注冊消防工程師進步和成才的需要 (3)重視職業道德修養,是做好本職工作,維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 (4)重視職業道德修養,是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措施 |
內容 | (1)理論修養 (2)業務知識修養 (3)人生觀的修養 (4)職業道德品質修養 |
途徑方法 | (一)自我反思 (二)向榜樣學習 (三)堅持“慎獨” (四)提高道德選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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