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資格;
(2)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3)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4)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
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完成之日起5日內,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以及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予以備案。
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的。
(2)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在經其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滅火器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3)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5、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7、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建筑高度超過50m的高層民用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2)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8、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該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9、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10、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1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13、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兩座耐火等級為二級的單多層建筑,防火間距最少為6m。
14、老年人照料設施
(1)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2)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
15、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設置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
(2)當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且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墻上設置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2個;
2)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1個。
16、防煙分區
高度 | 面積 | 邊長 |
h≤3m | 不應大于500㎡ | 最大允許邊長24m |
3<h≤6m | 不應大于1000㎡ | 最大允許邊長36m |
6<h≤9m | 不應大于2000㎡ | 最大允許邊長60m具有自然對流條件不應大于75m |
注:1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的走道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
17、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8、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19、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
20、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
(2)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
(3)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1、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 個疏散門: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
22、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
23、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24、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25、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
26、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
(2)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27、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8、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0m。
(3)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9、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且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30、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
(2)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3)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31、分隔后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32、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筑漫坡,一般高為150mm~300mm。
33、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34、粉塵環境中安裝的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于60°。
35、幕墻與建筑窗檻墻之間的空腔應在建筑縫隙上、下沿處分別采用礦物棉等背襯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應小于200mm;在礦物棉等背襯材料的上面應覆蓋具有彈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礦物棉下面應設置承托板。
36、承托板應采用鋼質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應小于1.5mm。承托板與幕墻、建筑外墻之間及承托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具有彈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7、消防控制室管理應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38、每臺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應設置DN65的試水管,并應采取排水措施。
40、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
41、進水管的管徑應滿足消防水箱8h充滿水的要求,但管徑不應小于DN32,進水管宜設置液位閥或浮球閥。
42、水泵接合器
(1)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2)墻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0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
43、采用減壓閥減壓分區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供水分區應設不少于兩組減壓閥組,每組減壓閥組宜設置備用減壓閥。
(2)減壓閥宜采用比例式減壓閥,當超過1.20MPa時,宜采用先導式減壓閥。
(3)減壓閥的閥前閥后壓力比值不宜大于3:1,當一級減壓閥減壓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減壓閥串聯減壓,但串聯減壓不應大于兩級,第二級減壓閥宜采用先導式減壓閥,閥前后壓力差不宜超過0.40MPa。
44、過濾器和減壓閥前后應設壓力表,壓力表的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為設計壓力的2倍。
45、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在專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與消防水泵設置在同一空間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屋頂消火栓的靜壓大于0.15MPa。
46、高層建筑、廠房、庫房和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筑等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3m計算;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0m計算。
47、設置穩壓泵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防止穩壓泵頻繁啟停的技術措施,當采用氣壓水罐時,其調節容積應根據穩壓泵啟泵次數不大于15次/h計算確定,但有效儲水容積不宜小于150L。
48、消防水泵停泵時,水錘消除設施后的壓力為水泵出口額定壓力的1.45倍。
49、開啟末端試水裝置,消防水泵5min內啟動。
50、消防水泵應在1min或2min內投入正常運行。自動或手動啟動消防泵時應在55s內投入正常運行。
51、壓力管道水壓強度試驗的試驗壓力
管材類型 | 系統工作壓力P (MPa) | 試驗壓力(MPa) |
鋼管 | ≤1.0 | 1.5P, 且不應小于1.4 |
>1.0 | P+0.4 | |
球墨鑄鐵管 | ≤0.5 | 2P |
>0.5 | P+0.5 | |
鋼絲網骨架塑料管 | P | 1.5P,且不應小于0.8 |
52、汽車庫為中危險Ⅱ級場所,采用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正方形布置時,其邊長為1.8m~3.4m。
53、除吊頂型灑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灑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和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為75mm~150mm。
54、當保護對象為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時,水霧噴頭與保護儲罐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0.7m。
5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點型家用火災探測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2)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4)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
56、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應至少設置一只探測器。
57、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且該故障信號應不受不執行程序的影響。
58、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最大設置間距、距地面1.5m~1.6m處,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大于60dB,環境噪聲大于60dB時,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59、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A正確。
60、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設置在出入口等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 1.3m~1.5m 。
61、模塊或模塊箱的安裝: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附近應設置檢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標識。
62、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 1.8m 處。
63、最低水平照度
設置部位或場所 |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lx) |
Ⅰ-1.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層(間) Ⅰ-2.老年人照料設施 Ⅰ-3.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 Ⅰ-4.逃生輔助裝置存放處等特殊區域 Ⅰ-5.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 不應低于10.0 |
Ⅱ-1.除Ⅰ-3規定的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室外樓梯 Ⅱ-2.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Ⅰ-3規定的避難走道 Ⅱ-4.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醫院手術室及重癥監護室等病人行動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區域 | 不應低于5.0 |
Ⅲ-1.除Ⅰ-1規定的避難層(間) Ⅲ-2.觀眾廳,展覽廳,電影院,多功能廳,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辦公大廳、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 Ⅲ-3.人員密集廠房內的生產場所 Ⅲ-4.室內步行街兩側的商鋪 Ⅲ-5.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 不應低于3.0 |
Ⅳ-1.除Ⅰ-2、Ⅱ-4、Ⅲ-2~ Ⅲ-5規定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內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Ⅵ-4.賓館、酒店的客房 Ⅳ-5.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區域、連廊的連接處兩端 Ⅳ-7.進人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途徑 Ⅳ- 8.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 | 不應低于1.0 |
64、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1)方向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兩側的墻面或柱面上時,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1m。
(2)出口標志燈的安裝: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離門框距離不應大于200mm;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出口標志燈的安裝: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燈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50mm。
65、照明燈具及電氣設備、線路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或構件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與窗簾、帷幕、幕布、軟包等裝修材料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燈飾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材料。
66、氣體滅火系統,水平管道應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間距不宜大于0.6 m,轉彎處應增設1個管卡。
67、安裝在活動式防火窗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活動式防火窗應在60s內自動關閉。
68、手動開啟風機,風機應正常運轉2.0h,葉輪旋轉方向應正確、運轉平穩、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69、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和現場手動開啟功能,其開啟信號應與排煙風機聯動。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排煙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并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70、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除不影響滅火器取用和人員疏散的場合外,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00°。
71、嵌墻式滅火器箱及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應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m的規定。
72、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6年。
(2)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10年。
(3)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12年。
73、根據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觀范》
(1)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搭接尺寸不應小于12mm。
(2)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配合活動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門扇與上框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3mm。
②雙扇、多扇門的門扇之間縫隙不應大于3mm。
③門扇與下框或地面的活動間隙不應大于9mm。
④門扇與門框貼合面間隙、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有鎖一側及上框的貼合面間隙,均不應大于3mm。
⑤除特殊情況外,防火門門扇的開啟力不應大于80N。
74、防火卷簾運行功能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卷簾電動啟、閉的運行速度應為2m/min~ 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應大于9.5m/min。
(2)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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