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農村建筑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周邊環境、生活習慣、氣候條件、經濟發展 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應布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并應布置在集中居住區全年最 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和汽車加油加氣站等應根據當地的環境條件和 風向等因素合理布置,與其他建(構)筑物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0.3 生產區內的廠房與倉庫宜分開布置。
3.0.4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不應布置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體育館、醫院、 養老院、居住區等附近。
3.0.5 集市、廟會等活動區域應規劃布置在不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地段,該地段應與火災危險性大 的場所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0.6 集貿市場、廠房、倉庫以及變壓器、變電所(站)之間及與居住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等的要求。
3.0.7 居住區和生產區距林區邊緣的距離不宜小于 300m,或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 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或村莊邊緣; 2 較大堆垛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不應設置在電氣線路下方; 4 與建筑、變配電站、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防火間距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內堆放的少量柴草、飼料等與建筑之間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3.0.9 既有的廠(庫)房和堆場、儲罐等,不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應采取隔離、改造、搬遷或改 變使用性質等防火保護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級低、相互毗連、消防通道狹窄不暢、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應采取改善用 火和用電條件、提高耐火性能、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 村莊內的道路宜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縱橫相連、間距不宜大于 160m; 2 車道的凈寬、凈空高度不宜小于 4m; 3 滿足配置車型的轉彎半徑; 4 能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5 盡頭式車道滿足配置車型回車要求。
3.0.12 村莊之間以及與其他城鎮連通的公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應符合
3.0.11 條的有關規 定。
3.0.13 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嚴禁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不得堆放土 石、柴草等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3.0.14 學校、村民集中活動場地(室)、主要路口等場所應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 點;易燃易爆等重點防火區域應設置防火安全警示標志。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