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晚11點多,天津港國際物流中心瑞海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事故相當慘烈,火光沖天,方圓十公里可見蘑菇云,數十公里外有震感,爆炸點300米外數百輛汽車被燒僅剩框架。嗚呼,安全管理不能不慎。目前,相關企業負責人已經被控制。
事故原因,還在調查。從刑法上來說,如果排除人為的放火(罪)、失火(罪),則最有可能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當地的危險品監管機關人員嚴重失職,涉嫌玩忽職守罪,如果在其中還有不當利益輸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受賄罪、玩忽職守兩罪并罰。失察、失職的天津各級地方行政官員,亦應當依法予以追責。忍不住質疑:這么危險的倉庫,距離居民區這么近,當初是如何規劃的?應當遠離才是。
從民法上來說,因爆炸引起的各種損失,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由侵權的相關企業予以賠償。但是,損失如此巨大,相關企業未必賠償得起,或會破產,故對于不足部分,國家應予妥善處理。安全管理,預防在先。“槍炮響起,法律無聲”,爆炸那刻,搶救第一,但日常管理必須嚴格根據法律法規管理,才能未雨綢繆,最大限度避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