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規定
3.1.1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劑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3.1.5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6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網內的剩余量之和。
3.1.7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3.1.8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
3.1.9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3.1.11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3.1.12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
2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m;
3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m;
4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m。
3.1.13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m。
3.1.14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3.1.15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3.1.16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3;設置多臺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3.1.17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3.1.18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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