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修改決定(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根據中央審議通過的公安改革框架意見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計劃,公安部組織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進行了局部修訂。
一、修訂的必要性
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自2009年施行、2012年修訂以來,對規范公安消防監督管理、推動社會單位依法履職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形勢:一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務院就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服務經濟發展作出了具體部署。二是《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對縮小審批范圍、簡化辦事程序、加強執法監督提出了具體要求。三是實踐中暴露出消防監督檢查重點不夠突出、行業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未有效落實、執法監督不夠嚴密等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規章予以明確。
二、修訂思路和過程
(一)修訂思路。貫徹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落實公安改革框架意見,兼顧改革創新和安全發展,縮小審批范圍,簡化辦事程序;改革監督檢查模式,建立以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的監督抽查制度;推進綜合治理,強化單位主體責任;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明晰監督執法責任。
(二)修訂過程。2015年,公安部將兩部規章修訂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在現行《消防法》的框架下,組織開展局部修訂。期間,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廣泛收集地方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社會單位意見,走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先后召開15場立法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3次印發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征求意見,經充分論證、反復修改,形成了修改決定草案送審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1.縮小審核驗收范圍。在統籌安全和便民的基礎上,縮小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一是縮小人員密集場所審批范圍,整合建設工程類型,取消對消防設計內容較少的學校食堂、寺廟、教堂等3類工程的審批。二是縮小特殊建設工程審批范圍,按照工程類型和消防設計特點,取消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工程等2類工程的審批。取消審批后的建設工程,均納入備案抽查,強化事后監管。三是限定專家評審范圍,修改和明確專家評審對象,明確專家評審責任。
2.簡化辦事程序。針對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著力提升辦事效能。一是減少申報材料,取消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及兜底條款,審核申報材料從5項減少為3項;取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合法身份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等,驗收申報材料從8項減少為6項。二是明確審批依據,為便于群眾了解審批標準、明確審批要求,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確定并公布消防審核依據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目錄。三是降低備案抽查比例,將抽查比例從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降為“百分之二十”,弱化事前抽查,強化事后監督。
3.明晰執法責任。確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職,進一步提升執法公信力。一是嚴格執法責任,規定消防監督執法中應當使用錄音、錄像設備記錄,實行“誰辦理、誰簽字、誰負責”,在禁止性規定中增加相關內容。二是推進審驗分離,在第二十八條后增加一條,要求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資格,實施審驗分離。三是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對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消防機構的管轄范圍進行了明確。
(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完善開業前檢查制度。進一步優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一是減少申報材料,取消驗收備案材料、員工崗前教育培訓記錄和職業資格證書等,申報材料從6項減少為3項。二是壓縮辦理時限,將開業前檢查辦理時限由十三個工作日縮短為十個工作日。三是合并審批事項,明確可以合并辦理開業前檢查和消防驗收,合并辦理的時限縮短到二十個工作日。
2.改革監督檢查模式。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強化事后監管。一是推動綜合治理,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每年組織消防安全評估,提請政府組織督促行業部門、鄉鎮、街道等開展綜合治理。二是量化監督抽查,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季度實施方案,明確每個工作日的監督管理工作任務,并將人員密集場所等作為抽查重點。三是建立隨機抽查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隨機抽查監管的要求,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四是引進專業力量,為提高檢查效能,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可以聘請或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參與監督檢查。
3.推動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突出檢查重點,督促引導單位強化自我管理。一是修訂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在第六條后增加一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類別進行修訂,突出人員密集場所,并規定具體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確定。二是突出對單位依法履職的抽查,取消建筑合法性抽查內容,增加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職情況的抽查,修改4項、增加2款,重點抽查單位依法管理和防火檢查情況。三是推進誠信守法,在第十九條后增加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相關行業部門。
4.明晰執法責任。推進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職,明晰執法權責邊界。一是嚴格執法責任,規定消防監督執法活動中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在禁止性規定中增加相關內容。二是強化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三是推進執法公開,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的執法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監督方式、檢查結果等事項,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四是在第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責任的4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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