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題
1.D 2.A 3.D 4.D 5.B
二、簡答題
1.我國民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類:(1)憲法中的民事規范;(2)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制定的有關民事的法律或包含民事規范的法律是我國民法的主要淵源;(3)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范;(4)國務院所屬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中的民事規范;(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議、命令等法規中的民事規范;(6)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民事的司法解釋和具有指導性的指示;(7)國家有關民事的政策和經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它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的作用體現為以下幾點: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國進行民事立法,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導思想;
(2)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對單行法和特別法的制定具有統統作用,使民事法律體系達到統一與和諧;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正確解釋民法和民事單行法條文涵義的準繩;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據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三、論述題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至1907年《瑞士民法典》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由債權債務關系擴充到一一般權利和義務,使其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的法律體現。誠實信用與公平一樣均為主觀上的評價,在我國它們又以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道德為基礎。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依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權利和依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兩個方面。在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時,應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同時,和公平原則一樣,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法律規定不足的補救原則。社會生活是無限多樣的,立法者不可能在法律中對任何民事活動都作出詳盡的規定,因此,當某項民事活動“無法可依”時,應依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案例分析題
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人之間發生的是民事侵權關系,應當根據民事法律予以解決。
甲為中國公民,應適用中國法律。乙為外國人,但其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了民事侵權關系,故適用我國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從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糾紛發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