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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擬試題及答案(5)

來源:233網校 2015年4月15日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選題:每小題2分。共60分。

  1.D【解析】懸賞廣告、債務免除和代理權的授予,它們都必須向相對方作出意思表示,A、B、C項不正確。而遺囑并不需要相對方受領,表示人不需要向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D項正確。

  2.A【解析】《合同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造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所以題中的合同雖然超越了甲的營業范圍,但是不屬于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情形,A項正確。

  3.C【解析】《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題中甲與乙的買賣假煙的行為違背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同無效。

  4.D【解析】邀請行為和請人吃飯不是法律行為,沒有直接產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A、B項不正確。買賣合同需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法律行為,C項不正確。單方行為只要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夠,如要約,D項正確。

  5.A【解析】《民法通則》規定,無權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本題中,王某超越甲公司對他的授權,屬于無權代理,因為事后A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追認,所以其越權行為無效。但是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有效性。關于機械表部分的購銷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本題當中的B、C項是不正確,認為購銷合同整體無效的D項也是錯誤。所以認為購買2000只電子表的條款無效,A項正確。

  6.B【解析】《民通意見》第79條規定,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本題當中,甲、乙對丙的購買茶外事務進行共同代理,乙未與甲協商,用錢進行賭博侵害了丙的利益,應當由乙對丙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以B項正確。

  7.B【解析】《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民通意見》第79條規定:“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應由乙和丁承擔責任,所以B項正確。

  8.D【解析】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的民事權利是指債權請求權。A、B兩項涉及的都是物權請求權。C項是基于身份關系的權利。前三項都是絕對性的權利,故A、B、C三項不正確,只有保證責任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D項正確。

  9.B【解析】撤銷權是形成權,因此應當適用除斥期間,所以B項正確。

  10.B【解析】訴訟時效屆滿之后,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針對請求權,它消滅的是當事人的勝訴權,故B項正確。

  11.A【解析】《合同法》第331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第339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由此本題BCD的說法正確,A項錯誤。

  12.C【解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本題中,甲商店是知假賣假,因此,甲商店存在欺詐的行為,王某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要求甲賠償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即10萬元,因此,A項正確。王某從甲商店購買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說明王某與甲商店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的標的物是假的,說明商店存在違約的情況,因此,王某也可以以違約為由要求甲商店賠償5萬元,因此,B項正確。因為該瓷瓶實際上是贗品,市場價值才100元,因此,王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擔100元的侵權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擔5萬元的侵權賠償責任,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所以,選擇C項。

  13.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題中,小牛的侵權行為發生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因此,甲小學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B、c的說法錯誤。另外,因為出租車是在正常行駛,所以乙公司不承擔責任,A的說法錯誤。《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由此,張某有權要求小牛的監護人承擔醫療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張某有權要求小牛的監護人賠償精神損害·D的說法是正確的。

  14.C【解析】《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此,A項正確。《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由此,B項正確。《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享有出租權的作品只有電影作品、電影類作品和計算機軟件三類。CD是作用于聽覺的,不是電影類作品,不存在出租權的問題,C項錯誤。《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D項說法正確。所以,選擇C項。

  15.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由此,A的說法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由此B、C、D的說法均不正確。所以,選擇A項。

  16.D【解析】《合同法》第342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題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歸于技術轉讓合同,A的說法正確。《合同法》第344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悶內有效。《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由此,本題中,該汽車輪胎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為10年,這里的10年自2004年5月10日起計算,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與2008年5月10日簽訂的,所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年,8的說法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由此,c的說法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雖然這是對《專利法》第61條的解釋,但既然享有訴前申請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該被許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從該司法解釋起碼可以推定,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授權,D的說法錯誤。因此,選擇D項。

  17.A【解析】《合伙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項錯誤。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B項正確。第8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C項正確。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D項正確。所以,選擇A項。

  18.A【解析】判決離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先行調解,調解無效,應當判決。《婚姻》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該規定,A項分居滿一年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選擇A項。

  19.C【解析】《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由此,A、B、D的說法是正確的。C項,如果陳某另行提供擔保,其另行提供擔保和轉讓原擔保物的行為都是需要經過賀某的同意的,所以C的說法錯誤。因此,選擇C項。

  20.D【解析】《物權法》第19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由此,D的說法正確。

  21.A【解析】《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A項正確,B項的說法錯誤。《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C的說法錯誤,D的說法也錯誤。因此,選擇A項。

  22.B【解析】《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A的說法錯誤。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該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說法正確。債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個標的物上可以同時存在幾個債權債務關系,甲享有繼承房屋的所有權,且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甲有權與丙簽訂買賣合同,雖然,甲存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但是,每個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說法錯誤。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和丙簽訂合同出賣自己的房屋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權,D的說法錯誤。因此,選擇B項。

  23.B【解析】《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題中關某誤將有償提供的洋酒(買賣)當作免費提供的洋酒(贈與),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誤解,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已經構成了重大誤解,關某有權予以撤銷。《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題中由于關某已經飲用了洋酒,事實上已經無法返還財產,而只能折價補償,因此B項正確,ACD項錯誤。

  24.D【解析】甲被乙打成重傷,該案件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甲乙雙方就乙的刑事責任不得“私了”,甲乙關于“甲不得告發乙”的約定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乙將甲打成重傷,乙的行為在構成犯罪行為的同時,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乙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甲乙關于雙方之間賠償問題的約定是民事主體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問題,應認定為有效。因此,甲乙之間的協議部分有效(“乙向甲賠償醫療費5萬元’’),部分無效(“甲不得告發乙”)。故而,D項正確,A、B、C三項錯誤。

  25.A【解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題中,乙曾經是甲公司的業務經理,盡管乙已經辭職,但丙并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為“業務經理”的乙是有代理權的,換言之,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甲公司應對乙的行為負責。因此,A項正確。

  26.D【解析】甲乙雙方只是處于締結合同的階段,合同尚未成立,談不上違約責任的問題,因此A項錯誤。《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題中,甲公司并不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此B項錯誤。甲乙雙方處于締約過程中,雙方均不能保證一定會簽署合同,甲公司終止談判并非違法行為,乙公司也應當預見存在對方終止談判的風險,甲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

  27.A【解析】王某選定了A技術并交納了相應的費用,但醫院卻按照B技術進行治療,醫院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由于醫院的違約行為,致使王某花費的醫療費沒有任何實際價值,換言之,該醫療費屬于王某的損失,醫院應予以賠償,也即應返還所收取的全部醫療費。因此A項正確。

  28.C【解析】《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見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與是否辦理登記無關,因此A、B兩項錯誤。《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C項正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裘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題中,甲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D項錯誤。所以,選擇C項。

  29.D【解析】《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題中,由于單位工作人員的失誤,張某的工資卡上多出兩萬元,對張某而畜這屬于不當得利。《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因此D項正確。A項的錯誤在于未計算孳息。B項、C項的錯誤在于對孳息的計算不準確。所以,選擇D項。

  30.A【解析】《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可見商業廣告在特定情況下也可構成要約。《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一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甲在廣告中說明了汽車的型號、數量、價格,內容可謂具體確定;甲還聲稱廣告的有效期為20天,其實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甲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因此,甲發布的該廣告可以認定為要約。乙公司于該則廣告發布后第5天自帶匯票去甲公司買車構成承諾,買賣合同成立。如今車全部售完,無貨可供,甲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A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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