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C 2.C 3.A 4.D 5.B 6.A 7.A 8.C 9.A 10.C 11.D 12.D 13.B
14.B 13.B 16.B 17.D 18.B 19.C 20.D
二、簡答題
1.(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絕對權。
(3)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
(4)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
(6)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可參見“物權的概念及特征”部分。
2.主物權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權利而其本身能單獨成立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從物權是指從屬并依存于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它們變更的命運不同,主物權具有獨立性,而從物權則依存于主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
三、論述題
公示原則,指法律要求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物權是對世權,具有排他性,物權的變動常發生排他的效果,如果沒有從外界查知其變動的征象,則很難避免對第三人產生不能預測的損害。因此為維護第三人和他人的利益,物權的變動必須公示,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后果。基于公示制度,當事人及第三人得直接從外部認識物權的存在及現象,物權法律關系據此得以透明,從而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得到維護。
物權的公信原則,指公示方法所表現出來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或者內容有異,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權從而與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效果。據此原則,參與交易的人,只需依公示方法所表現的物權變動從事交易即可,而不必費時費力,詳查標的物的物權狀態的實際情況。可見,公信原則實際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以公信力。
四、案例分析題
趙某可向二人中任何一人主張權利。趙某將自行車放置在錢某處,錢某并不能自然產生所有權,也不擁有對自行車的處分權。孫某雖然不知道錢某無權處分自行車,但其取得自行車是無償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96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占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此案中的錢某和孫某都不能免責,趙某可以要求其返還原物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