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題 在我國,法人成立有哪幾種方式,并簡要說明。
答案:(1)命令設立。命令設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設立法人的方式,這種設立方式多適用于公法人的設立,而在我國,私法人也有適用,如國立財團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等。但這種設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設立方式。
(2)發起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設立人認足法人設立所需要的資本,從而設立法人的方式。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3)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是指公司的發起人不能認足法人設立所需要的資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其余部分資金而設立法人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85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現定。”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來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購的數額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四、論述題:44小題,16分。要求有理有據,論證充分。
第44題 論述可撤銷行為中的撤銷權。
答案:(1)撤銷權的概念。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對該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這一權利稱為撤銷權,撤銷權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相對人為同意之表示,其性質為民法上之形成權。當該撤銷權與一般意義上的形成權有所差別,它非為當事人自己行使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須由當事人經過訴訟或仲裁途徑,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方可產生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
(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行使的內容。當事人形式撤銷權不外乎兩種目的:撤銷法律行為,使法律行為歸于無效:變更法律行為,形成新的交易條件。撤銷行使權的方式。權利人如欲撤銷或變更法律行為,須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不得僅向相對人提出而生效力。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3條的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的消滅。撤銷權在下面兩種情形下消滅:當事人在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權利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以其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則不得反悔。可撤銷行為變為有效法律行為。
(4)撤銷權的選擇。對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選擇變更。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3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5)撤銷權行使的后果。法律行為如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則撤銷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行為自成立時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已交付之物應予返還,但已履行之部分如不返還更合情理與誠信,則認可已履行部分的效力。法律行為如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則當事人須依據變更后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原物已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形下,第三人的利益應受保護。
五、案例分析題:45-46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要求對所列問題作出回答,并說明理由。
第45題 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藥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1)對于陳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為什么?
(2)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案:(1)應當由丙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因劉某系丙公司的雇員,其在執行雇主指令(或執行工作任務)中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業,故由張、李、王實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并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46題 張某出國前將家中祖傳的一對花瓶交給胡某保管。幾個月后,胡某突發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兒胡楠以為花瓶為其父所有,因辦喪事需大筆現金,故將花瓶以合理價格賣給了朋友陳某。第二天,陳某依約交付了全款,并將花瓶取走。
一年后,張某回國,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將花瓶賣給了陳某。
問:
(1)張某是否有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為什么?
(2)張某對胡楠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答案:(1)張某無權向陳某要回花瓶。胡楠將花瓶賣給陳某,屬無權處分行為。而陳某取得花瓶時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條件的,故陳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權。
(2)張菜對胡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胡楠的無權處分行為使張某喪失了對花瓶的所有權,損害了張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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